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_2016年
人民法院
公告
( ) 民初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原告 与被告 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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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
民事起诉状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公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受理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 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