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

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委托方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 分公司与 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 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1.1. 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1.1.1. 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1.1.2. 开户受理类业务: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1.2. 业务合作方面

1.2.1. 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1.2.2. 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1.2.3. 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2. 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 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延期 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内容,需在合同到期前 日通知对方。

3.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1. 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3.1.1.2. 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3.1.1.3. 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3.1.1.4. 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

3.1.1.5.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3.1.1.6. 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3.1.1.7. 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1. 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3.2.1.2. 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3.2.1.3. 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3.2.1.4. 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3.2.1.5. 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价格、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配合甲方进行业务宣传、咨询、查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检查;

3.2.1.6. 认真做好各种卡的申领、登记、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将各类业务单册、收据存根、各类报表、用户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分别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双方在相关移交手续上签字区分责任段落,不签字视同甲方认可。及时足额划转代收的话费和服务费用,且按月向甲方填报代办业务情况报告表;

3.2.1.7. 甲方允许乙方发展自己的分销商,但乙方给分销商的酬金必须与甲方同期标准保持一致,不得竞相压价和低价倾销,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该项业务;

3.2.1.8. 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时,乙方有权止付甲方的费用。

4. 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代理费标准

4.1.1. 卡类业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全省同期最优惠酬金政策。

4.1.1.1. IP卡业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 %提取酬金。

4.1.1.2. 193长话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 %提取酬金。

4.1.1.3. 165上网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 %提取酬金。

4.1.1.4. 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 %提取酬金。

4.1.2. 开户受理类业务:

4.1.2.1. 130业务:乙方享受甲方当地最优惠分销商政策,并在甲方号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向乙方提供整段号源。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升高或降低价格,甲方按照乙方所发展130移动用户的实收话费总额(话费总额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基本增值业务费)给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记提),每年按 %提,直至第 年,乙方对每年所发展的130用户的话费实收提满 年后将不再计提。

4.2. 在甲方促销期间以上各项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如有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4.3. 结算方式

4.3.1.1. 甲方开立收入专项账户,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限将各项业务收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4.3.1.2. 乙方收取的各项营业款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划拨,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划转代理费用,相互结算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5. 业务监督与协商

5.1. 甲、乙双方成立业务联络小组,负责业务监督与协商事宜,并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和协调处理;

5.2.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3. 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随时磋商,对协商新增的合作项目等事宜,可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保密

6.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6.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7. 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

7.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7.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7.3.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8.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 附则

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附件一:《中国联通 分公司与 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