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上海市2022版)

编号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

(2022版)

上海市水务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水务局制定,旨在为河道维修养护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本市河道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五、河道维修养护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河道维修养护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201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甲方就本合同河道的维修养护等相关委托事项,经法定招投标程序已确定由乙方中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委托项目名称:

委托项目地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效力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含附件);

2. 招、投标书及附件(含图纸、设施量清单及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3. 中标通知书;

4. 维修养护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5. 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维修养护范围及维修养护内容

1. 维修养护范围:

2. 维修养护内容:

□巡查及监测 □堤防护岸维修养护 □防汛通道维修养护

□河床维修养护 □河道绿化维修养护 □河道保洁

□水质维护与生态修复 □防汛防台 □应急措施

□其它维修养护内容:

双方对维修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应附设施量清单。

3. 维修养护设施量确认:维修养护设施量由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确定。乙方进场后发现实际设施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进场 天内向甲方提交差异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在 天内对实际设施量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通知乙方参加。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进行实际设施量现场核实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乙方进场后 天内,未提出维修养护设施量差异的,视为对本合同确定的设施量无差异。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维修养护设施量,甲方不予确认。

第四条 维修养护期限

本合同委托维修养护的期限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五条 维修养护质量和考核

1. 维修养护质量:

(1)河道维修养护的质量,应当符合《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9〕44号)等规定要求。对维修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名称为: 。所需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维修养护考核:

(1) 乙方应严格按照河道维修养护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本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养护;

(2) 甲方一般应不少于6次/年对乙方维修养护的情况进行检查;

(3) 甲方发现维修养护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采取重做、修复、更换等补救措施,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4) 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月度评价和年度考核,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考核标准应明确河湖水质养护目标及水质变动奖惩要求,此括号仅为提示用,正式文本请删除)

(6) 考核措施如下:

(方案可调整,但不低于以下标准,此括号仅为提示用,正式文本请删除)

A、月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合同价款按年度维修养护费用总额的1.5%核减。连续两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约谈乙方。约谈后的下个月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应退还给甲方,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B、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养护经费全额拨付;考核分值在80-90分之间,合同价款按维修养护费用总额的1%-10%核减(按分值折算)。

C、年度考核80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合同价款按维修养护费用总额的10%-20%核减(按分值折算),且甲方不再接受乙方投标下一年度的河道维修养护。

其他:

(7) 因乙方维修养护不当造成的河道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无偿修复。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代表:

(1) 甲方指定 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

(2) 除甲方代表外,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指令、通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签字后以书面方式送交乙方,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后生效。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方式确认;

(4)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乙方应自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视为甲方代表的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或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异议报告。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书面决定,乙方应予执行。因甲方代表指令不当或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应相应顺延工期;

(6) 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通知。因甲方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2. 乙方代表:

(1) 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

(2) 乙方依据本合同提出的报告,应以书面方式签章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后生效;

(3) 乙方代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组织维修养护作业。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 乙方需要更换乙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

(5) 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以称职人员替换。

3. 甲方工作:

(1) 负责向乙方提供维修养护河段的水质历史档案,其中镇管及以上河道不少于连续一年单月水质数据,村级河道不少于连续一年单月代表数据,若有其他水质监测数据,也应及时提供。

(2) 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河道维修养护的法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检查、考核办法,并提供各类报表样式。为乙方提供查阅与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便利;

(3)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委托河道维修养护费用的合同价款;

(4) 为乙方维修养护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优先提供便利;

(5) 需要维修养护的河道设施及其它设施,应列明范围或设施量清单,并经双方现场确认;

(6) 组织召开维修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

(7) 负责协调乙方在维修养护期间与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关系。协调推进乙方报告的监管类问题处置销项工作;

(8) 负责检查、考核乙方河道维修养护的日常工作;

(9)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工作:

4. 乙方工作:

(1) 负责编制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和年(月)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经甲方确认的维修养护方案和计划组织维修养护作业。建立排水(污)口巡查及水质检测档案,落实养护巡查、水质维护、问题处置、情况报告等义务,合理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确保河道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2) 建立维修养护项目部、维修养护班组,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车辆、船只和设备。制订各项管理作业制度,确保维修养护工作有序开展。管理用房、工间休息室和材料、工具存放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行解决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停放;

(3) 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管理档案,对维修养护中采集的信息、资料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并报送甲方备案。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应将维修养护的所有归档资料,以及维修养护范围内的各类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所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作业。对外开放的维修养护区域,处理好维修养护工作与其他人员的关系。应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垃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

(5) 不得损坏维修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所造成的他人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实行周报制度,做好各类报表的制作、整理和上报工作。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要求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7) 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维修养护问题,乙方应即知即改,不受维修养护和保洁频次的限制;

(8) 负责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维修养护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间,乙方劳动人员的劳动争议、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对于上述情况的发送乙方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9) 乙方因维修养护作业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或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发生的行政罚款或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 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成立防汛工作小组,编制防汛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队伍、防汛设备和物资;

(11) 发现河道堤防护岸突发性险情,乙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 汛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对河道设施及沿线构筑物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有效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3) 及时协助解决来信、来电、来访,并根据有关部门和甲方要求及时处置;

(14) 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河道维修养护行业人员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措施。应按规定支付行业人员加班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5) 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维修养护方案及调整

1. 河道维修养护方案和计划由乙方负责编制,并由乙方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河道维修养护方案和计划组织作业。各级巡查发现问题即知即改,不受养护和保洁频次限制。

其他:

2. 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突发情况,甲方代表认为有必要暂停维修养护或调整维修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调整维修养护时间或更改维修养护措施,乙方应服从甲方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该项暂停维修养护或调整维修养护方案导致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整维修养护时间或更改维修养护措施。

第八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 一般要求:

(1) 维修养护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和相关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2) 应对维修养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对所属人员在维修养护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因甲方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

2. 安全防范:

(1) 乙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应保证各项维修养护设施、物品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及时修理或更换。

3. 环境保护:

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维修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污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公共排水设施。

4. 事故处理:

(1)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甲、乙双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有争议的,按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处理。

第九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本合同委托河道维修养护费用的合同价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如下:

(3) 因乙方原因,导致河道维修养护费用增加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费用,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

(2) 维修养护期间,进度款支付方式为:

(3) 维修养护期满后,合同尾款的支付方式为: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维修养护质量挂钩。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维修养护质量要求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6)项(考核措施)核减。

第十条 维修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河道维修养护所需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采购维修养护材料的质量、品种、规格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按补充约定的方式采购或配备。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可暂停维修养护作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0%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因甲方原因造成河道设施损坏或人员伤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

(1) 维修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维修养护方案的,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0%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维修养护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包、分包由第三方履行的,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3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5) 合同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未能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多次受到政府部门处罚、停工、整改或者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 乙方不得将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资料或由于履行义务而采集的信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若因乙方信息、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4. 附:

5. 河道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协议书等3附件。

6. 补充条款:

(以下无合同正文)

发包方: (公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承包方: (公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河道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养护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 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河道维修养护合同协议书》附件。本协议安全管理范围为,期限自 日至 日止。

2. 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水上作业、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 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干部(有证)负责安全生产教育、检查等工作,建立完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4. 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按甲方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甲方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养护工作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养护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乙方指派同志负责设施养护工作有关安全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乙方在养护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7. 乙方应做好水上作业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筑物的意外碰撞事故;凡进行水上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必须具备熟悉水性的基本条件。

8. 贯彻“谁养护、谁负责”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养护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9. 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养护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管理网络以及应急预案报甲方审批。

10. 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 河道维修养护治安消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 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河道维修养护合同协议书》的附件。本协议治安消防范围,期限自 日至 日止

2. 乙方法定代表人为,项目负责人为,治安消防负责人为,上述人员应对项目治安消防工作负责,甲方指定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3. 乙方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施工大纲。

4.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节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5. 乙方应对职工做好经常性的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 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欧。乙方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要求。

7. 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须向乙方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交底。

8. 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乙方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 甲乙方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10.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3 河道维修养护廉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维修养护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维修养护管理中加强廉洁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经双方同意,签定本协议。

1. 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河道维修养护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2. 甲方有责任向维修养护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3.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保持廉政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4.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维修养护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5.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人员不得擅自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

6. 甲方人员在本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7.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8. 乙方有责任对本维修养护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订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9.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维修养护合同。

10. 乙方若在维修养护项目中贿赂甲方人员,甲方除有权取消或终止维修养护合同外,还应向检查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发生乙方贿赂甲方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甲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合同款中扣除。

11. 乙方在维修养护项目中若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