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改造合同(样式二)

锅炉改造合同(样式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承包范围:

锅炉房及空调水泵房改造需挖排水沟约3米、电缆沟约60米、墙面、顶面、天棚刷涂料二遍、配电箱安装、电缆线敷设、锅炉水路管道安装、锅炉机座、地面瓷砖,详细见预算表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

4. 承包方式:。

5. 工期:本工程安装部分工程于 日前竣工,土建部分于 日日竣工。

6.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7. 合同预算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预算价款约 万元,(其中电缆、电缆铺设、拆卸、设备电缆、控制柜电缆安装、多余电缆搬运至仓库,安装工时费包干价为 万元,材料以工程量现场签证,按定额计价),作为付款依据。

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付合同价款的30%(小计 元),作为工程预付备料款,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小计 元),余款5%(小计 元),留作质保金,保修期一年满后付清。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 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2. 指派 易伟良、邓志平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验收、工程量签证需甲方两人以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驻工地代表需驻守在工地,如离开工作岗位,需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将按 元/天扣除工程款。

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电工要求持证上岗。

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客房家具、绿化苗木不受损坏,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扫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施工,如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与甲方安全保卫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和办理临时人员施工进院出入证和暂住证手续;做到文明施工,遵守甲方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爱护环境,做到工完场清;自行处理施工人员食宿问题。

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8. 工程竣工后10天内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及签证等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竣工图纸一式肆份。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本工程采用按竣工图纸、现场经济签证等按实结算的方式,根据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的综合单价法和相应的《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取费标准取费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养老保险费不计取);装修部分的人工工资按 元/工日,强弱电安装人工工资按每工日 元/工日计算,主材价格参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上的预算,价格文件中没有的以甲方签证确认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由乙方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甲方送审计部门审计后结算。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 电缆品牌顺选用衡阳金杯。

2. 乙方应采购优质材料,如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禁止使用;材料运到工地现场后,应向甲方提交出厂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检测资料等,提请甲方验收认可;主材未经甲方验收,不得用于本工程;若擅自使用不合格产品,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原因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申请补偿损失的书面报告,报经甲方认可。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按停工或窝工的人数支付乙方 元/人/天。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 未办理验收手续或乙方认可,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3.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