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
一、 卖方同意由买方提供原料进行生产(为买方生产),收取加工费用。产品的设计、规格、数量和费用率或加工费用将在双方同意的具体合同中规定。
二、 按照规定,买方同意向卖方提供必需的加工设备、生产设备和维修工具,总价值为 元。
三、 为补偿由买方提供的设备费用,一个为发票金额 的特别折扣将从加工费用中扣除。这种扣除从卖方所提供的第一批货物开始,直到设备的总价值完全得到偿还为止。买方将向卖方免费提供原料和铸模。
四、 由买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分一批或多批装运,最迟必须在 年年底前到达 港,买方将向 派遣技术人员,帮助设备的装置和提供技术上的建议。按照本协议项下生产合同规定的数量,允许有一定的损耗。买方须向卖方提供足够的原料,第一批原料必须在设备到达 后 天内交货。
五、 对于将要加工的第一批产品,双方同意买方提供的每项设计的产量不能少于 件,规格和质量都必须符合买方提供的样品(标准样品为买方所有,只供卖方参考)。制成品须在原料到达 后 天内向买方发货。
六、 卖方应保护买方的利益不因质量或规格的偏差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于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引起的偏差将通过协商解决。
七、 除了买方以外,卖方同意不准向任何人出售或提供买方设计项下的任何产品。
八、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为 年,并且该期限可以通过协商延长或修改。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