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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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检冻[] ,根据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号 你院 号冻

名、性别、年龄、工作单 . .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

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 ,根 . 对 在你单位的存款 . 知书已收悉。对

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汇款),请予冻结。 . 在我单位的存款(汇款)

. 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 . 元,已冻结。

. 定,对 在你单位. . 此复。

. 的存款(汇款),请予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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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 .

冻结原因 . . .

批准人 . . (院印) .

承办人 . . . (公章)

填发人 . (院印) . .

填发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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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 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发出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时使用。

二、 本文书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三、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