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_2016年
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 与 (写明案由)一案中,对被执行人 的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进行评估、拍卖。(委托拍卖的,写明:)经 (写明选定拍卖机构的方式),委托 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
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播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 联系。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公告有关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时用。
2.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