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特殊待遇及服务期协议

商业养老保险特殊待遇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劳动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商业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主旨

为鼓励乙方长期、稳定、积极地在甲方工作,双方就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及特定情形下的乙方返还事宜签署本协议。

2. 投保安排

2.1. 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保险(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

2.2.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乙方商业养老保险的具体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

2.3. 投保费用

甲方出资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费用(以甲方实际出资金额为准),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以下简称“借款”或“投保费用”)。

3. 最短工作期

3.1. 最短工作期:36个月。

3.2. 起始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

4. 投保费用返还

4.1. 如乙方在甲方工作直至最短工作期届满,则乙方无需退还甲方支付的投保费用。

4.2. 如乙方在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投保费用。

4.3. 在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投保费用。退还投保费用金额按“未履行工作期月份数/最短工作期全部月份数*津贴总金额”折算。

4.4. 如乙方在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则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退还投保费用:

距离最短工作期届满还有3年以上的,退还100%

距离最短工作期届满还有2年以上的,退还70%

距离最短工作期届满还有1年以上的,退还30%

4.5. 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薪酬中扣还应退还的投保费用,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补足。

4.6. 符合投保费用退还条件时,乙方应在离职前还清投保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

5. 保险单质押

5.1. 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

5.2. 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6.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 其它

7.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

8. 特别条款

双方确认:

8.1. 本协议约定的商业保险是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附条件款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的工资范围。

8.2. 本协议约定的返还甲方出资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的投保费用不属于违约金,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不得以投保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它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或拒绝返还。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履行本协议,特别是其中的投保费用返还条款。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