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_凭样品买卖合同_宁波市

宁波市凭样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 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共人民币 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章):   买受人(乙方)(签章):    

日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