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_转让合同示范文本ZR20—00号_2021年_南宁市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示范文本ZR20—00号)

(本示范文本仅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参考,双方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自愿协商依法签订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ZR20—00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特别声明: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对转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乙方如实披露,乙方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及现状已进行了解且无异议,自愿参加竞买自愿成交。双方充分了解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仅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交易提供服务平台,不对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土地状况的真实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在 日至 日南宁市 年第 期ZR-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甲方委托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公开转让的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承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四条、 甲方自愿按本合同项下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为准)。乙方依法依规按《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项下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时交付给甲方,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基本情况:

1. 转让地块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转让交易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2. 转让地块坐落于 ,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 ,权利人:

3. 转让地块批准用途为 用地,使用权类型为 ,容积率

4. 转让地块使用年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5. 转让地块有/无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抵押权人: 。该抵押权人已于 日书面同意该宗地按本合同项下约定条件转让。

6. 转让地块出租、有无上盖建筑、三通一平情况。

第六条、 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合同项下宗地移交乙方。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

第七条、 甲方说明并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及其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未被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等其他不得转让或妨碍转让的情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根据成交结果,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退回原付款账户;(2)转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3)其他。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须持本合同、《转让成交通知书》、《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 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投资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转让地块,并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安置用房给甲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有投资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至25%后,可以与转让方共同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涉及 宗地转让发生的税费中依法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由甲方承担,依法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由乙方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关于安置物业的交付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在双方签订的《安置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在安置物业建成交付之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股权、转让开发权、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转让,安置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由乙方自行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乙方须在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 %,方可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备存贰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件:

1.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壹份;

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3. (转让地块存在权属抵押的)抵押权证书、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声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转让人)(章) 乙方(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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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