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抵押合同

民间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日起到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分次结息,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

1.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2.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3.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下述财产抵押给其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1、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登记

1.本合同自签订后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属抵押担保范围。

第十三条 权利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或用于其他有损贷款人权益之用途。

第十四条 抵押注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与抵押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 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上的各种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抵押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