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信息保密协议
影视剧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项目主控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对从对方获悉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保密义务的来源
1.1. 为摄制《 》电影(以下简称“本影片”),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以下简称“主交易合同/意向书”)。
1.2. 为促进《主交易合同/意向书》顺利签署与履行,甲方须向乙方披露部分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乙方亦须向甲方披露部分乙方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作为对方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均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2. 保密信息的内容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讨论、签订、履行主交易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与对方以及与本影视项目相关的一切商业信息。包括:
(1) 剧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的任何剧本及其草稿、修改稿、定稿和故事大纲、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拍摄台本、剧本统筹资料等一切剧本相关资料,无论双方是否决定就该等剧本进行合作。
(2) 制作信息:双方或一方根据剧本信息已经完成的、正在执行的、尚在研究的、或计划实施的任何拍摄方案、演职人员聘用方案、聘用报酬与期限、角色分配与造型设计及相关运作方案、即将或已经形成的拍摄素材、拍摄计划、发行方案等。
(3) 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影片摄制而聘用的演职人员薪酬、报税方案;根据剧本开发的相关影视作品的发行报价、发行方案和发行回款或盈亏状况;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等。
(4) 对方的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5) 对方的一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产品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3. 保密义务
1.1. 各方保证,就上述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各方不得使用对方提供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2. 接收方仅可为主交易合同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主交易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前述有关人员未遵守保密要求的,视为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保密期限
双方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影片首轮放映期完毕后满1年。
如本协议签订之前就本影片已经披露保密信息,则信息接收方应同样就该保密信息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 信息资料的接收与归还
3.1. 资料的接收
3.1.1. 甲乙双方应将上述保密信息于 年 月 日前以 的形式交付给对方。接收方应当场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缺页、漏印等。
3.1.2. 接收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存在前述问题的,披露方应根据接收方要求进行补充或补正;接收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不存在前述问题的,双方应签署《信息资料交接单(接收)》。
3.2. 资料的归还
3.2.1. 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收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资料的原件尽数归还披露方;在主交易合同履行期间,如接收方或相关人员对信息资料曾有复制、留档的,接收方亦应将全部复制件同时归还披露方。
3.2.2. 披露方应在收到接收方归还的信息资料时当场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数量是否正确。
3.2.3. 披露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归还的信息资料存在内容、数量短缺等问题的,可以要求接收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补正义务;披露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不存在前述问题的,双方应签署《信息资料交接单(归还)》。
3.2.4. 披露方对信息资料的处理另有要求或指示的,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要求执行。
6. 保密义务的豁免
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4.1. 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4.2.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4.3. 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4.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7.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协议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5.2. 除赔偿守约方上述全部损失外,违约方还应额外支付主交易合同交易价款总额10倍的现金作为惩罚。
8. 合同送达方式
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6.2. 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6.3. 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4.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 附则
8.1.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8.3.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信息资料交接单(接收)
1. 信息资料清单如下:
信息资料名称 | 信息资料形式 | 数量 | 备注 |
2. 信息资料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3. 各方确认:上述信息资料已经交付。
披露方确认:
接收方确认:
附件:
信息资料交接单(归还)
1. 信息资料清单如下:
信息资料名称 | 信息资料形式 | 数量 | 备注 |
2. 信息资料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4小时制)
3. 各方确认:上述信息资料已经归还。
披露方确认:
接收方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