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销售中介合同

城市房屋销售中介合同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结构: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租期: □;房屋用途: □;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日至 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 应出示身份证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 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 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 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 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 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 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 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 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 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 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 元,可看房 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