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委托加工合同_GDHT090

农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GDHT090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居住地: ,电话:

微信: ,邮箱: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居住地: ,电话:

微信: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指定产品的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委托加工内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制定,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技术标准后,向乙方发出委托加工通知单,乙方接到通知单后即按该单的要求进行生产,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入库存储,交货地点为

第三条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 日,自 日起,至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通知单确定为准。

二、委托加工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为: 元(¥: 元),甲方应在向乙方发出委托加工通知单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一半即: 元(¥: 元),剩余合同价款待乙方交付合格的加工产品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委托加工费给乙方:

乙方开户行:

乙方收款户名:

乙方收款账号:

除上述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1.支付宝转账。2.微信转账。3.现金支付。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乙方。

第七条 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要求及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货品验收,如经验收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第十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改动或降低该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所执行国家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的要求,保证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配方和工艺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所签订的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款识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为他人生产或提供。按本合同要求生产的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不得擅自销售。

四、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及质量指标,甲乙双方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交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有异,甲方应在验货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处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标的总额 5% 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有正当理由须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为甲方预留合理时间处理保管物;如合同被终止的,应按实际保管日期结算保管费用;未按约定通知擅自终止合同的,应支付另一方相当于 个月保管费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费用的,逾期支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转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照年利率36%计算每月支付利息。甲方在借款期限到后未还本付息的,按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计入下期借款本金,至本息付清为止。该利息损失不影响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用电话、微信等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名按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按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