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场登记申请书

兹遵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细则之规定申请登记 畜牧场,谨将应行登记事项开列于后,并编具经营计划书、牧场相关图说及其它证明文件等有关文件各二份,送请审核。

一、场名: 畜牧场。

二、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名称

姓名

出生年月日

籍贯

身分证号码

住址

备注

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管理人

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资历

□职业学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兽医科毕业。

□兽医师或畜牧技师。

□曾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专业训练一个月以上,得有结业证明书。

□具有二年以上畜牧现场工作经验,经乡镇市区公所证明其资格者。

三、畜牧场种类:□生产畜牧场。□种畜畜牧场。□种禽畜牧场。

四、场址: 县市 乡镇市 村里 小段 地号。

住址:

五、场地面积: 平方公尺。

六、饲养家畜禽种类及数量: 头(只) 头(只) 头(只)。

七、主要畜牧设施:

□畜禽舍部分: 栋。□管理室。□饲(刍)料调配或仓储设施。

□死废畜禽或孵化废弃物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堆肥舍。□榨乳及储乳设备。

□防疫消毒设施。□畜禽停栖场或运动场。

此致

乡公所

核转

新竹县政府

畜牧场名称:

负责人: 签章

住址:

电 话:

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