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单户转让合同

不良资产单户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单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标的债权信息及转让前提

1.1. 本合同标的债权为甲方所持有的对 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利息人民币(大写) 元(¥ 元),债权总额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2.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债权已经双方内部决策、审计评估等相关程序认可。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标的债权交易已在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程序和/或竞价程序。

现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上述标的债权。

1.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债权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现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债权。

2. 风险揭示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可能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2.1. 标的债权风险

2.1.1. 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2.1.2. 因司法机构可能不支持非金融机构取得利息、罚息,该标的债权中所含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1.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1.4.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己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或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繳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1.5.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2.1.6.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1.7.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2.1.8. 标的债权中存在法院已经执行终结的情形。

2.2. 债务人潜在风险

2.2.1.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2. 债务人可能存在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的情形。

2.3. 标的债权担保相关风险

2.3.1.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3.2. 担保人可能存在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的情形。

2.3.3.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繳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3.4. 抵押物已经被出售、被处置的情形。

2.3.5. 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已经灭失或存在欠第三方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情况。

2.3.6. 债权因未催收,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担保诉讼时效的情形。

2.4. 标的债权中存在的其他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与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3. 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3.1. 转让价格

3.1.1. 本合同标的债权交易已于 年 月 日 方式公开竞价,乙方依法成功竞价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

3.1.2.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标的债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2. 竞价保证金抵扣

3.2.1. 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乙方仍须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3.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将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3.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增值税率:3%

3.6.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标的债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 标的债权交割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债权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将标的债权移交给乙方。

5.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陈述并保证:

5.1.1. 甲方对本合同的标的债权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5.1.2. 甲方保证已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且与债权人行使权利有关的合同和文件纳入资产文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况。但甲方及其前手对相关标的债权内部审批文件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之内。甲方对资产文件中包括的由前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或其它文档及其所引用的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5.1.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5.2. 乙方陈述与保证:

5.2.1. 乙方受让本合同标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5.2.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5.2.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债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5.2.4. 乙方知悉并认可: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之金额与资产清单所列各项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若实际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

5.2.5. 乙方认可由请填充对本次标的债权所出具的编号为请填充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并已自行做好尽职调査工作,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全部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不因受让标的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甲方进行追责和索赔。

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2.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6.2.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6.2.3.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2.4. 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九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6.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6.4.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违约责任

7.1. 双方违约责任

7.1.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百分之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1.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5‱(万分之五)计算。

7.2.2. 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百分之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3. 甲方违约责任

7.3.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标的债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2. 标的债权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债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百分之 )承担违约责任。

7.3.3.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

8. 其他约定

8.1. 不可抗力

8.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8.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8.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合同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0. 合同联系方式

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1.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七份,合同各方各执三份,用于办理标的债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另一份用于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留存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