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回购合同

回购合同

甲方(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藏品回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藏品信息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藏品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乙方将藏品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藏品售价”)的价格出卖给甲方,上述藏品即本合同拟由乙方回购的藏品。

2. 回购期限

2.1. 回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回购期限内,甲方应到乙方指定地点,按乙方工作人员要求向乙方当面提交书面回购申请。

乙方指定地点为:

内;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通知为准。

2.3. 回购期限届满,甲方未提出回购申请,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藏品回购请求权,不得再要求乙方回购。

2.4. 非回购期限内的回购申请,乙方有权拒绝。

3. 回购价格

3.1. 回购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藏品售价×(1+回购比例)”的方式计算回购价格。

3.1.1. 甲方自回购期限起始日起一年内要求回购的,回购比例为 %(百分之 )

3.1.2. 甲方自回购期限起始日起的第二年内要求回购的,回购比例为 %(百分之 )

3.1.3. 甲方自回购期限起始日起满两年后要求回购的,回购比例为 %(百分之 )

3.2. 付款方式

甲方提出回购请求并向乙方交付藏品,且藏品经乙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4. 回购条件

4.1. 甲方交付的藏品与买卖合同中的藏品为同一藏品(具体以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留样信息记载为准),且藏品无任何缺损或品质变化,且配备原收藏证书原件。

藏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回购请求;如藏品轻微受损,双方可协商适当扣减回购价格。

4.2. 甲方申请回购的,应将原买卖合同项下发票原件交回乙方;如甲方不能提供原发票,则乙方有权从回购价格中扣除税费损失。

4.3. 甲方申请回购的且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应配合与乙方签订协议、办理手续,并自行将藏品包装、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回购请求。

5. 特别约定

如甲方藏品所有权以转让、赠与、继承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受让方”),则受让方一并取得本合同项下要求乙方回购的权利。受让方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本合同项下要求乙方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受让方的要求向受让方支付回购价款。

如发生上述转让,甲方应履行相应通知程序和配合履行相关手续。

6.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 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

7. 附则

7.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