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_云2532民初号
举证通知书
( )云2532民初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对举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请于接到此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全部证据。
二、 对第一条规定的举证期限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报本院认可后可以变更。
三、 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应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五、 在规定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采纳该证据。
六、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请遵照举证须知执行。
附: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证须知》一份。
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