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停止放货通知书_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_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法院停止放货通知书
(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
( ) 海法催字第 号
(写明承运人或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 因 (写明有关提货凭证名称及失控、灭失等事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通知 (承运人或代理人)对 (写明提货凭证名称、货物金额和签发人、持有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等)项下货物立即停止放货,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决定受理提货凭证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之后,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停止放货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