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_登记保存清单_2012版

公安局

登记保存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案 由

办案单位

持 有 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财物、文件进行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编号

名称

保存地点

数量

特征

备注

证据持有人: 见证人: 办案人: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