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公( )登字[ ]第 号

案由

办案单位

证据持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自 日 到 日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 ,在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备注

证据持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