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撤[ ]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检察长:

(院印)

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检察卷,一份存检察内卷,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达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