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⑦ 发明名称 | ①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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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分案提交日 | ||||
⑧ 发 明 人 | 发明人1 | 不公布姓名 | ③申请日 | |
发明人2 | 不公布姓名 | ④费减审批 | ||
发明人3 | 不公布姓名 | ⑤向外申请审批 | ||
⑨第一发明人国籍或地区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⑥挂号号码 | |||
⑩ 申 请 人 | 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 |||
申 请 人 (1)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申 请 人 (2)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申 请 人 (3)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邮政编码 | |||
市县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 ||||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代 理 师 (1) | 姓 名 | 代 理 师 (2) | 姓 名 | |
执业证号 | 执业证号 | |||
电 话 | 电 话 | |||
分案申请 | 原申请号 | 针对的分案申请号 | 原申请日 年 月 日 | |
生物 材料样品 | 保藏单位名称(代码) | 是否 存活 | 是 否 | |
保藏日期 年 月 日 | 保藏编号 | 分类命名 | ||
序列表 | 本专利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 |||
遗传资源 | 本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 | |||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 序号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 已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
保密请求 | 本专利申请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请求按保密申请处理 已提交保密证明材料 | |||
同日申请 | 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 |||
提前公布 | 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 |||
请求实质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请求对本申请延迟审查,延迟期限为 1年 2年 3年 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 |||
摘要附图 | 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图 为摘要附图 | |||
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页 2.说明书摘要 页 3.权利要求书 页 4.说明书 页 5.说明书附图 页 6.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页 7.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份 权利要求的项数 项 | 附加文件清单 实质审查请求书 页 实质审查参考资料 份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页 保密证明材料 份 专利代理委托书 页 总委托书备案编号( )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页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 份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 页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页 其他证明文件(注明文件名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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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发 明 名 称 | ||
发 明 人 姓 名 | 发明人1 | |
发明人2 | ||
发明人3 | ||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申请人1 | 名称 地址 |
申请人2 | 名称 地址 | |
申请人3 | 名称 地址 |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附图,并指定其中一幅作为摘要附图。(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外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6、28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7栏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8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4.本表第9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申请人类型可从下列类型中选择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并在本栏填写证件号码处填写费用减缴资格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6.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7.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4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5栏,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对于外国保藏单位出具的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还应同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本栏分类命名应填写所保藏生物材料的中文分类名称及拉丁文分类名称。
11.本表第16栏,发明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应当填写此栏。
12.本表第17栏,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应当填写此栏。
13.本表第18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4.本表第19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5.本表第20栏,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当填写此栏。
16.本表第21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注:申请人应当在同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17.本表第22栏,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填写此栏,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8. 本表第23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的,应当填写此栏,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可以同时请求延迟审查,如未请求实质审查而单独请求延迟审查,则其延迟审查请求无效。申请人声明放弃主动修改权利的,应当填写此栏。
19.本表第24栏,申请人应当选择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独立的图片,并将其图号填入本栏。
20.本表第25、26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21.本表第27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2. 本表第8、10、15、18栏,发明人、申请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缴费日前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序列表)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申请人请求减缴费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在请求书中申请人一栏提出请求。
4.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