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数补偿协议

社会保险公积金补偿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补偿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续费基数

根据乙方要求,双方同意:乙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二、 补偿

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1. 补偿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 支付时间:按如下第 种方式:

(1) 日前一次性支付;

(2)按月支付,与工资一并发放。

3. 税务处理: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补偿金额为税后金额;

(2)补偿金额为税前金额,甲方有权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

(3)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发票(总金额不低于补偿金额),以报销的形式领取。

4. 无论何种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上为乙方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则相应期间的补偿不再发放。

三、 特别声明

如果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再要求甲方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 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单位费用、社会保险个人费用、滞纳金等)均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上述补偿金与利息;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补偿,以用于补缴。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因其他原因导致补缴,则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费用全部返还给甲方。

四、 附则

1. 本协议中的社会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