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_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 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