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水产品买卖合同_GDHT001A

畜牧、水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GDHT001A

甲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

第一条 双方买卖货物: XXX(产地)XXX(货物名称)

二、货物的规格与价格

第二条 货物等级分为以下( )种规格:

(一)一级:

(二)二级:

(三)三级:

(四)

第三条 货物价格

(一)一级品:¥ 元/市斤

(二)二级品:¥ 元/市斤

(三)三级品:¥ 元/市斤

(四)

第四条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三、货物装载、运输、卸载

第五条 货物由乙方负责装载、运输和卸载。

四、交货地点

第六条 双方约定货物交货地点:

第七条 甲方如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车(船)计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交付批次与期限

第八条 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 于 日开始交付货物,分 批交付,于 日前交付完成。

六、交付方式与货物验收

第九条 货物交货方式: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卸载后交付给甲方过磅验收,甲方准备接收货物的场地与称量设施,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清点、验收,查验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双方共同确认货物过磅重量与等级,甲方开具接收货物明细单据给乙方。法律规定须要强制进行检验、检疫的,乙方同时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甲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十二条 在交付前,因货物装载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或由第三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货物在交接过磅与清点验收后,货物的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仓储费用的承担

第十四条 如因乙方提前交货至甲方指定场所,甲方有权拒收;或者接收后因此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

九、货物结算与价款支付

第十五条 双方在货物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货物的等级、单价、数量进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第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支付宝转账;(二)微信转账;(三)现金支付。

十、定金条款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十八条 定金的支付时间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九条 定金在最后一期支付价款时冲抵;乙方无正当事由拒绝提供货物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双倍定金;甲方无正当事由拒收货物的,除不能要求退回定金外,还向乙方赔偿货物价格跌价的损失和运输费用等全部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非乙方原因,甲方延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的 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乙方可以顺延交付货物。

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将全部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每迟延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价款的1‰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货物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用电话、微信等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起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名按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按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