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
粮食白酒 | 0.5元/斤 | 20% |
|
|
|
薯类白酒 | 0.5元/斤 | 20% |
|
|
|
啤酒 | 250元/吨 | —— |
|
|
|
啤酒 | 220元/吨 | —— |
|
|
|
黄酒 | 240元/吨 | —— |
|
|
|
其他酒 | —— | 10% |
|
|
|
合计 | —— | —— | —— | —— |
|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本期减(免)税额: | |||||
期初未缴税额: |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 ||||
本期预缴税额: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期末未缴税额: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