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日至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粮食白酒

0.5元/斤

20%

薯类白酒

0.5元/斤

20%

啤酒

250元/吨

——

啤酒

220元/吨

——

黄酒

240元/吨

——

其他酒

——

10%

合计

——

——

——

——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