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_非共同举办企业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
(非共同举办企业)
沪**征非居补协[***]第***号
甲 方:**区征地事务机构
实施单位:*********************
乙 方:被补偿人:*** 法定代表人:***
权证名称及证号:******************
因建设***项目需要,国家拟征收本补偿协议所涉房屋坐落的土地。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征地房补告[****]第***号),双方就征地房屋补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的非居住房屋坐落**镇**村**队**号,房屋用途为**,房屋结构为******,相关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他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按照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计算,乙方房屋补偿总价为*****元。
三、乙方房屋装饰补偿款******元,其他构筑物补偿款******元,附属物补偿款*******元。
四、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计********元。
五、乙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元。
六、乙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元。
七、其他费用******元。其中:(填写具体费用金额)。
八、按照本协议二、三、四、五、六、七条,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大写)***********。
九、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交付甲方,并搬离原址同时负责房屋使用人也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
十、乙方与使用人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房屋中的建筑材料和甲方已给予补偿的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在结清水、电、煤、电视、电话等公共事业费后,将空房及房屋产权证原件,水、电、煤、电视、电话等销户证明资料完整移交甲方。
十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乙方搬离原址并向甲方完整移交房屋及相关资料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结清剩余的补偿款。
十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期限搬离原址并向乙方完整移交房屋或其他资料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补偿款**%的违约金;甲方未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款项**%的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被拆除房屋没有其他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再对本协议所涉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在该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办理相应的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4、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甲乙双方需签名或盖章,并于该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正式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实施单位*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实施单位(盖章):************
经办人:**** 上岗证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