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扣押决定书
农机事故扣押决定书
农机扣字[20]第号
当事人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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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肇事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一条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驾驶(所有)的 及 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 日。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局(委员会)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故处理人员: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 |||
注: 1.决定书中应注明扣押物品数量。 2.此决定书一式二份(存档、当事人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