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_福建省_2018年版

福建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

<说明>

一、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 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2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 程的修改;

(一)、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根据不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相应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慈善组织需要增加内容本单位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 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 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