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湖南大学_2020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 |
发 包 人: | |
承 包 人: | |
签订地点: | |
签订日期: |
湖南大学基本建设处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中的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其中:
①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②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③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人民币(大写): 】
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本工程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承包人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该项目施工的各方面的情况;承包人承诺在其中标价的金额内完成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施工内容。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不分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湖南大学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
纳税人识别号:1210 0000 4448 8539 9T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
银行帐号:5937 5734 9624
电 话: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4)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取:经甲方核实后,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支取。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取样
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10.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 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 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 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4.1.1的规定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②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①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11.1款中的第2种方法调整。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
名称: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相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或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合同专用条款;
(8)合同通用条款;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施工图设计图纸;
(11)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 。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环境专项保护施工方案等各项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月报、周报、工程进度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规范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完整的正式书面文件后10天内。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起算时间以书面函件落款时间为准)。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8 交通运输
1.8.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相关手续,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相关手续。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8.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湖南大学该项目红线范围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执行。
1.8.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8.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8.5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9 知识产权
1.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9.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9.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
1.10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调整,优惠率按投标报价相对招标控制的优惠率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工程量按实计量。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3天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施工水电接入点,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场区布置及从发包人指定位置接取临水、临电的电线管道设备等费用,并积极主动按照湖南大学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或项目区域所在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上述费用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执行。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财政资金。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全额财政资金,无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规范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并于最后一次付款前,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完资料移交归档、备案等相关手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电子、影像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形式。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施工过程的相应手续及所需要的费用依据相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场地、道路清洁,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处罚。承包人自行协调和处理由于施工噪音、排污、建筑及生活垃圾外运、土方外运和回填等引起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与附近居民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对工程的影响和发生的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时间要保证26天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外出办事(2小时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请假,且经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办法执行考勤制度,并随时接受发包人考勤核实,如有违约,承包人应按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在一个月内擅自离岗5天或5天以上,承包人应按2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发生上述情况达到5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次工地例会和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及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无故缺席或未经批准同意,擅自离岗,罚款1万元/人/次,且必须于当次工程款支付前付至学校账号。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后十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在未获取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前,项目经理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无条件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同时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
(1)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2)更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
(3)技术负责人如果在一个月内擅自离岗5天或5天以上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2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更换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3.3.5 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其他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之外的)在一个月内擅自离岗3天或3天以上或擅自连续两次3天不到岗,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3.4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允许按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的规定分包。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监理申请,对其资质、信誉、能力等进行全方面考核,并经得发包人同意后,才允许将其分包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分包将罚款20万元/次。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后。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3.6.1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
3.6.2 缴纳方式(可任选以下一种):按 方式缴纳。
(1) 合同签订后7天内,履约保证金须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账至发包人基本账户;
(2)签订合同后15天内开具中国银行湖南大学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地区)的履约保函。
3.6.3 退还方式:
(1)以履约保证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返还7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返还30%(无利息)。
(2)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将履约保函减额70%(即余3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保函失效。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项目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项目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的职责及权力详见发包人提供的监理合同相关内容。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承包人在每项隐蔽工程覆盖之前,自检必须合格,方可报请监理、发包人、质检和设计等部门代表进行验收。自检不合格,申请验收的,罚款500—1000元/次,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延长。验收合格书面认证后,方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安全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和辖区内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提交审批。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服从发包人的要求。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政策支付。
6.1.5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承包人须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除履行通用条款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在现场和周边的人员、车辆、设施、建筑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间段和地方,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保护措施。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索赔、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事故责任方的,承包人在承担费用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索赔,但不影响承包人先行承担一切费用。
(4)承包人应对专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整个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6)承包人在地下管道、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协调现场其他参建单位的建设工作,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在充分研究地勘资料及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提出施工方案,并说明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如因未充分了解相关资料导致的施工方案存在问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停工,如因政府层面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停工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除通用条款以上,政府文件规定及通报的自然灾害。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不提供材料。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3)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质量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见证下,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材料检测合格后,由各方对检测结果进行书面认可。参建各方不得再以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为由要求对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免责。
(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已经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进行标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响应,合同签订后,甲供材料款将按清单中的数量及单价在本合同中扣除,不予支付。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2)承包人自行采购。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应先提供全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样品及技术资料,并经监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批量采购。承包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合格,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和“3C”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并满足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合格品,必须符合中国政府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并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偏差符合发包人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图的规定,并不得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4)承包人必须保证所供设备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产品;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发包人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一致。
(5)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必须先报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并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
(6)承包人不得使用任何假冒、伪劣材料和大小设备及设备配件,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正品价格的十倍罚款。
(7)发包人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在缺陷保修期间发包人有权检查所有已完成的工程,确定这些工程是否符合图纸及工程规范的要求。
(9)所有加工的半成品、成品、加工材料的选择,如门窗等需经发包人实地考察制作厂家后才能确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安排,罚款5000—10000元/次,并承担一切后果,工期不予顺延。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试验工作,由发包人委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变更发生前承包人必须申报,其中主材价格投标时没有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计价依据;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如不增加工程造价,需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确认;如因此增加工程造价的,需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现场确认,并报发包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方为有效。签字确认时间必须是在对签证事项进行确认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过时不予补办。所有经四方(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化的必须在变更确认后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超出上述时间未办理,视同承包人放弃变更签证,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变更签证需一式六份并编号存档(其中一份送发包人现场审计人员),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审计人员)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5)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审批程序。凡未经过变更审批程序的事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
(6)所有工程事项均一事一议,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进行审批。
(7)招标中有参考品牌的材料或者设备等产品,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确定后方可采购或安装施工。但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或便于学校系统的兼容与维护,发包人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任何品牌,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0.2 变更(签证)估价
本工程结算价=合同价-不可预见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费用,具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2条、第11条、第12.1条、第14条、第21条规定结算。
(1)当变更(签证)的工程项目,投标清单中已经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没有适用于本工程结算价格时,有类似于本工程结算价格的,参照原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执行。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且投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优惠率(少于5%,按5%执行)进行确定。其中:
A、材料价格确定:
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相同价格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同价格执行。但是,不再按承包人投标优惠率优惠。
如施工同期或近期《长沙建设造价》中有下列适用于工程结算价格的:有预算价格的,按预算价格执行。有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的50%-80%执行;有厂家发布的信息价格的,按实际使用品牌的厂家信息价格的40%-60%。
如施工同期或近期《长沙建设造价》中预算价格、市场价格、厂家发布的信息价格都没有适用于工程结算价格的其材料价格:其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在其施工前1个月书面提出,由发包人及监理人通过市场调研后予以认定,市场调研的价格不再上浮也不再按承包人投标优惠率优惠。
B、人工价格确定:
人工工资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确定。
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则人工工资单价按新文件中的综合工资单价执行。
新的政策文件发布以前完成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不予调整。
(4)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5)承包人投标优惠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小于5%时取5%,即= 。其中: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中,都扣除不可预见费。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在招标时,可确定部分材料暂定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项目材料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看样定货,其价格按发包人签证为准。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材料的看样定货,并按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及价格进货。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使用,不可预见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扣除,其他按合同规定结算。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清单内主要材料价格和工资单价按下列规定进行调差:
(1)主要可调价材料范围为钢材(指钢筋和用于工程实体的各类型钢)、水泥、砂砾石、商品砼、预拌砂浆、砌块、电线、电缆、施工用水用电。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长沙建设造价》2020年9月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
(3)本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自行报价。
(4)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土建)、±5%(安装及装饰)以内[含等于±3%(土建)、±5%(安装及装饰)],不作调整;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对超过上述涨降幅度的材料,其价差按以下办法全部调整:
调整后材料单价=施工期间各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的平均值×(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中材料单价÷2020年9月《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
主要材料上涨幅度>±3%(土建)或±5%(安装及装饰)时,应调增的材料差价=【调整后材料单价-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中材料单价】×材料定额消耗量×(1+规定的税率)
主要材料下降幅度>±3%(土建)或±5%(安装及装饰)时,应调减的材料差价=【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中材料单)-调整后材料单价 】×材料定额消耗量×(1+规定的税率)
单项主要材料上涨幅度=(施工期间各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的平均值/2020年9月《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1
单项主要材料下降幅度=1-(施工期间各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的平均值/2020年9月《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
本工程主要材料在《长沙建设造价》中没有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调差,则按签证价与招标上限价的材料价之差进行调整,有暂定价的按签证价与招标暂定价之差进行调整。
材料价差只计税,不取费,不再按合同优惠。
(5)人工工资调整:本工程原清单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则人工工资相应进行调整。
人工单价价差=【新文件规定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1-优惠率)-投标报价中人工工资单价】*(1+规定的税率)。此处优惠率=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人工工资单价/投标时省建设行政造价管理部门文件公布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100%。
人工价差只计税,不取费,不再按合同优惠。
新的政策文件发布以前完成的工程其人工工资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1)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为招标文件中所含的工程量、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合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专用条款所要求考虑的各种风险及费用。任何因忽视发包人要求而引起的承包人报价不准确而导致的索赔、造价变更、现场签证将不予批准。
(2)综合单价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规范要求以及招标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它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和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工程清单项目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社会保险费、税金、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计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辅材、机械消耗水平和设备等市场变化而调整承包人承包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物价波动、政策变化、恶劣天气、工期变动以及工程量变化等等风险情况,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情况进行调整。
(3)综合单价应包含除第78页第9条规定外的检测、验收、资料归档备案,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等有关的一切费用。
(4)综合单价应包含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此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所发生的费用:
4.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连续24小时以内的停水电所发生的费用;
4.2 一般自然灾害;
4.3 冬雨季施工的措施费用;
4.4 在合同工期施工中的一切加班、赶工、窝工造成的人工、材料及机械闲置费用;
4.5 实施合同期间,工期和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所需的增加费用;
4.6 施工期间为满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而增加的费用;
4.7 因场地引起的设备、材料二次转运费;
4.8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变化所发生的费用增减;
4.9 因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延误造成的各种损失;
4.10 承包人处理由于施工噪音、排污、垃圾外运、土方外运和回填等引起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附近居民关系协调导致对工程的影响和发生的费用;
4.11 承包人为完成配合项目及工程内容所发生的全部配合费及交叉作业费等费用,为协调内部施工单位关系所支出的费用;
4.12 承包人须自行负责外部关系协调和处理,费用自理。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备料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基数=中标价—不可预见费,即= 元
支付比例=支付基数的30%。
预付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订承包合同后1个月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抵进度款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之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在支付预算款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预付款同等额度的保函至工程主体封顶。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规范要求。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形象节点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规范要求。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付款基数=中标价-不可预见费,即 元,即人民币(大写): ;
(1)签订合同后支付付款基数的30%做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内包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缴纳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2)地下室大开挖土石方、基坑支护、基础、地下室主体完工后,支付付款基数的20%(若拆迁进度影响地下室整体施工,则1#、2#、3#栋对应部分,按形象进度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
(3)地上工程1#、2#、3#栋主体完工后,支付付款基数的15%,即人民币(大写): ;
(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付款基数的80%,即人民币(大写): ;
(5)结算经审计处审定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计结算金额3%的现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工程内如涉及发包人资产管理部门要求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的,在完成资产入库手续前,交纳质保金后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完成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2.2条退返。
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办理由承包人所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跟进,后续工程款的节点支付办理人必须与第一笔预付款支付为同一人,否则,发包人不予受理工程款节点支付手续。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服从监理、发包人等相关单位的管理;
(3)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按湘建建[2017年]145号文件执行,承包人每季度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一次投入费用清单情况,若未按此文件执行,则每季度处罚5万元整。若政府处罚高于此标准,按政府标准执行。
(4)提供正式的付款申请书、有效的税务发票;
(5)向发包人计划财务处交纳违约金(从上次付款申请日期至本次付款申请日期期间的所有应付发包人违约金)
(6)已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已按时结清材料费用。承包人承诺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不会发生因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不及时、材料供应商货款不到位而导致相关人员到学校滋事、上访等事件。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湘人社发[2016]24号文件执行。
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若本工程存在如下情况,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的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1)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
(2)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
(3)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受到政府相关单位批评或处罚。
(4)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整改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整改方案,并及时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方案进行整改。否则,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费用由发包人确定,由承包人支付该工程款。若承包人不配合,则以双倍工程费用在工程款中抵扣。
竣工验收后,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质量维保服务,在未按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可暂停工程款支付或扣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5)若工程中涉及发包人设备入库、验收、报备等内容,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积极配合,直到办理完设备资产入库、验收、报备等内容为止。否则,由此造成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已付进度付款及本次申请款额。
本项目合同款支付应首先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表,并开具付款单位为“湖南大学”的正式发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根据国库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5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最终以学校审批支付进度为准,承包人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规范要求。
13.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10天内。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1%(含1%)。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对场地除工程部分以外有损坏、破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原样恢复,并清除场地周边垃圾及建筑材料。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退场,发包人将使用强制手段,并罚款10万元。
如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承包人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1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结算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竣工资料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承包人积极配合下于60天内完成发包人基建处初审、60天内完成发包人审计处审核。
14.1.2 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及时通知发包人的工程师(含现场施工员和项目造价管理员)、审计处审计人员现场确认,并当场签字认可。现场签证计价方式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要注明签证发生事由、具体工程量计算式和签证金额(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附预算),签证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发包人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审批。
(2)工程变更在实施前,承包人需按合同计价规定编制、申报预算,经发包人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发包人基建处印章后,才能实施。具体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3)变更、签证需一式五份,并编号存档(其中分别送发包人基建处项目造价管理员和审计处项目审计人员各一份)。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基本建设处现场施工员、项目造价管理员和审计处项目审计人员)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现场签证人工工资在结算时,不再计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
14.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竣工图按照《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82]建发施字50号)执行)。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工程由发包人基建处初审、发包人审计处终审。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或发包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发包人协商或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除应发包人要求补充资料外,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如果增加的,则发包人的审计起算时间应从发包人收到补充结算资料之日开始计算。
竣工结算资料需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有效结算资料,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擅自报送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发包人签字部门为基本建设处工程科、造价室、处领导以及审计处等相关人员。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发包人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因承包人配合不积极,结算延期定案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未定案,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发包人或发包人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二天内到达结算审计工作所在地进行处理,否则,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同时结算审计时间顺延。
审计费用的承担约定如下:审计费用包括发包人基本建设处初审费用和审计处终审费用。发包人审计处委托的咨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基本建设处委托初审的审计费按如下约定执行:①以送审额为基数的基本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②以核减净额为基数计算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共担,但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10%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净核减率>10%的净核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③发包人将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学校审计处从终审的竣工结算金额中扣除。(竣工结算净核减率=净核减额÷送审额,净核减额=审减总额-审增总额)。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与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需提供结算对审人员的书面授权书壹份,授权书中要明确结算对审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号码、权限、期限。在结算对审过程中,对审人员及时对完成的成果签字确认(如:完成工程量审核后对工程量签字确认;完成计价审核后,对计价成果签字确认)。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三十日之内,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三十日之内,一式四份。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14.4 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办理
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以已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结合已审批的工作联系单,直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的合同金额以审计处审定的金额为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1) 结算价:3%;
(3)其他方式:/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处审定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价3%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自省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如无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余下部分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及行业现行中有关规定保修。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场开始维修。3日内未积极响应,由发包人委托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从扣除。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双方协商解决。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和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本工程不得挂靠、转包或私自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
(3)承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
(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处理,费用自负。承包人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可强制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因单价过低原因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70%计算。
(2)因承包人的原因延期竣工,承包人须按合同价万分之二/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1%(含1%)。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使用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都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2倍的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承诺质量等级条件的,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发包人支付扣除发包人分包项目费用后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5)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湖南省或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进行拆除和修复,并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人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扣除发包人分包项目费用后合同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
(7)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未按时交齐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8)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允许挂名,因承包人其他人员未到位影响了本合同的正常履行或协议书要求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承包人须根据缺勤的天数按1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如在施工期间出现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等现象,第一次发现后,发包人将进行警示教育,出现前述情况二次以上(含二次),承包人应按每次伍仟元(5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人员、暂停施工或限期退场,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10)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有弄虚作假、严重不平衡报价、挂靠、围标串标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相应推迟工程款的支付。
(12)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未按时解决,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督促各分包单位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若发生上述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以上情况所发生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7级及7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风;一天200mm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雨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计处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18.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3天内。
19.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形象工程及为按发包人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和单位视察检查所作的辅助工作。
21.2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安排和管理,包括现场安全文明要求施工,配合发包人迎接各项检查,按程序办理施工中各款事项等,发包人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相应部分,具体金额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为准。
21.3 本工程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亲自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并在现场办公,不得更换易人,否则作违约处罚,处罚标准见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3.2项目经理和3.3承包人员条款。
21.4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要求予以撤换。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在主要工程施工期间对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押证管理。
21.5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岗位人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规定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确保关键人员到岗到位,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该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及其他设备由承包人购买,放置在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办公室2间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关键岗位人员每个月在项目现场的时间为26天(法定节假日,工地停止施工除外),累计四周出勤率不合格,将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该企业不良行为或终止施工合同。
21.6本工程施工须缴税收应缴纳至项目所在地税务所。
21.7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必须办理完毕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并进场施工。如未完成,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1.8 其他约定:
21.8.1 关于工程配套费
(1)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工作等必须由总包单位参与协调管理支出的费用。同时包括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不含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另行协商。
(2)工程配套费包括总包服务费和专业工程配套费,由专业工程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承担该费用。
(3)工程配套费由总承包人按分包项目总造价的1%-1.5%计直接收取,发包人只做协调工作且不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发包人不承担此费用。
具体比例由总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在投标时按总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确定费率考虑,由专业工程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若总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未考虑,则视同放弃此费用;若专业工程分包人在投标时未考虑,则视同含在投标报价中,按投标总价的1.5%向总承包人支付。
21.8.2 工程量清单、主材及工艺与设计图纸不符之处暂以发包人意见为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以设计变更或发包人通知予以确认。
21.8.3 暂估价(含主材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施工前一个月,监理人签署明确意见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报,发包人组织确定最终结算价。发包人确定的方式有:招投标、市场询价、直接与厂家采购、参照同期施工项目的价格等,但确定的最终价格不得超过暂估价。暂估价在实施前严格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控制。(详见暂估价表)
21.8.4 该项目的项目关键人员名单要与附件3名单一一对应。
21.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材料中至少要包括以下资料的纸质版原件和编制清单时的设计施工图及有关问题的回复、竣工图、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送结算等电子版各贰套,每套含以下资料(其中一套纸质版须为原件):
(1)工程承包合同壹份;
(2)编制投标报价时的设计施工图;
(3)符合竣工图要求的竣工图纸(在变更部位用红笔标注变更单号、日期,必须有设计人员、发包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施工人员亲笔签名,要注明开工与竣工时间。如果变更范围大,则需重新用CAD绘制竣工图,竣工图按规定执行),按专业与图号装订成册;
(4)施工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每页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并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编上总页数和分页码。
(5)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必须有设计人员和发包人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联系单必须有发包人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现场签证必须有发包人审计处审计人员、基建处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员和总监、承包人施工员签名并签署日期,缺一不可,事后补手续者无效,必须提供原件;
(6)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招标事项补充通知、工程量清单、上限值通知,装订成册;
(8)进场开工通知、各阶段施工验收报告、工地例会纪要,装订成册;
(9)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包括编制说明、结算汇总表、计价文件、工程量计算式(含钢筋用量计算式,建模文件)等。结算书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并编总页码和分页码,编制说明书中需项目负责人和造价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果上述资料确实没有原件,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必须清晰、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
上述结算资料,除图纸外,承包人必须胶装后分类放入资料袋内,并提供结算资料移交清单,清单上列要详细注明资料名称、是否为原件或复印件、每册的页码数和总页码数、移交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移交时间等,同时要提供承包人书面授权的结算人员委托书,委托书中注明结算人员的权限。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签证并签署意见,及时整理完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补充的任何增加费用的资料。
结算资料提供一式贰份。
21.8.6 承包人要协助办理本工程的主体及专业工程的报建报批等相关手续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发包人承担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
21.8.7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履行做出的各种承诺。
21.8.8 投标人在报价文件《计日工表》中填写计日工单价的,施工工程中发生的计日工按此单价计算;没有在报价文件《计日工表》中填写计日工单价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计日工,单价按160元/天计算。计日工只计税金,不再按投标优惠率优惠,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21.8.9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中,需配备具有造价管理经验的造价管理人员。按合同规定,及时编制变更和现场签证预算并向发包人申报,积极参与发包人造价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参加与造价有关的相关工作会议。
21.8.10 承包人选择的劳务分包单位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营业资质及人员名单,劳务分包合同须向发包人报备,且严格按照湘建建[2005]284号文件执行,若承包人未按照此文件执行,发现一例罚款1万元。
21.8.11 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随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人证不一,则每发现一起罚款2000元。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5)城市道路工程为 3 年;
(6)其他项目 2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合同价款的3%计算。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 零 。
质保金的退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为了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发包人、承包人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承包人同发包人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承包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承包人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发包人人员索贿,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承包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附件3:项目管理机构名单
姓名 | 职务 | 注册号 | 身份证号码 |
附件4: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
附件5:
不可预见费
附件6:
基本建设处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根据住建部、湖南省、长沙市有关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承包基本建设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单位, 应遵守本细则,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环境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环境管理的责任范围指: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内全部区域及所有材料、设备、 设施。
2. 施工车辆经过的路段。
第四条 建立项目部环境管理责任制,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环境管理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环境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承包单位须报送有现场环境管理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至基本建设处,结合施工场地情况按获批的方案对施工场地总平面进行科学合理布局,保证场地内施工道路通畅、排水良好,各类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各就其位,做到卫生、整洁、安全。
第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公告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开竣工日期、以及项目经理姓名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须达到 “八个百分百”标准,即施工工地现场围挡和外架防护 100%全封闭、裸露黄土及易起尘物料 100%覆盖、施工现场出入口 100%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及车行道路 100%硬底化、渣土实施 100%密闭运输、易起扬尘作业面 100%湿法施工、建筑垃圾 100%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尾气排放 100%达标。
第八条 施工现场周边须按政府要求设置封闭式维护设施,内外墙面应设置施工警示标语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阻燃安全网,最好采用不透尘材质的安全网。
第十条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机具设备等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堆放摆放,施工机械按规定位置和线路安装设置,场内装卸的砂石等物料在场地内应集中分类堆放或做料池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储存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并设置危险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区须通过配备雾炮机等管控工地扬尘污染。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须采用遮挡、封闭、洒水等措施。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垃圾场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及时收集、清运。清理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内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直接从高空抛洒,应采取密封式的桶或袋装运送处理,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回填土方。
第十三条 施工车辆出口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洗车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冲洗设施,出场车辆应当除泥冲洗,确保车身整洁、不带泥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控制施工场地环境噪声。原则上不得在晚上 22 时到次日凌晨 6 时的时段内进行产生强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夜间作业。
第十五条 硬化后的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须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施工现场产生的生产、生活废水须分别按要求经相应处理后,有组织排入市政管网,避免沿场地或道路漫流。
第十六条 工地夜间施工需要设置的灯光,须控制光源数量和强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范围内包括施工道路、生活场地、仓储以及施工建筑内部等,须由承包单位派专人负责日常清理保洁。
第十八条 途经校园的施工车辆行驶线路须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施工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并须按学校指定的大门出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由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学校绿化、路面、设备的损坏,或在土方和垃圾清运时造成校园环境的破坏,承包单位须无条件予以恢复。
第二十条 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对违反本细则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承包单位如违反政府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或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环境管理工作的,由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程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材料暂估价及主要材料品牌参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