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_从事拍卖业务许可_2020年_四川省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一、 基本信息
(一)、 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 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电话:
二、 行政机关告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拍卖管理办法 》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现就“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 证明事项名称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二)、 设定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 8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三)、 法定条件
1. 《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 24 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 7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 与本公司营业执照上公司住所一致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 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司)鲜章。
(五)、 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1. 申请人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可以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撤回承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有被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和其他有关部门列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行使告知承诺制的权利。
(六)、 承诺的方式
1. 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2. 告知承诺应由申请人做出,不可代为承诺。
(七)、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告知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八)、 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承诺失信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 六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2. 将承诺失信行为人纳入“商务领域虚假承诺黑名单”,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九)、 告知承诺书的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将依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四、 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五、 已经知晓并同意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六、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 企业依法注册;
2. 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真实有效。
七、 在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开展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中,如果达不到承诺应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九、 知晓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十、 是否知晓并同意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
不同意的理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