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用)

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用)

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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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与 (写明案由)一案中,查明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 被你/你单位持有/隐匿/非法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交付的,引用第59条;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 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编: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9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特定标的物时用。

2. 法律依据的引用,交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票证的,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的交付,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