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_长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安监管先保通字〔 〕第( )号

  

你(单位)涉嫌 行为。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证据(证据名称、数量等详见附后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注意事项:

  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本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 日到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

  2.对就地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本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

  3.请核对证据清单后,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