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_安达市家畜养殖收购_2011年_安达市
安达市家畜养殖收购合同(HF—2011—0117)
HF—2011—0117
合同编号:
甲方(养殖方) 签订地点
乙方(收购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条、 :甲方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将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家畜在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
收购时间 收购地点:
第三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 :甲方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 ,乙方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 :乙方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家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乙方需要统一向甲方提供家畜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只) 元、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乙方在甲方养殖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家畜种苗、家畜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对甲方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甲方由于不按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 即时结清。
(二)、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清所提该家畜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 其他方式 。
第十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 甲方将家畜送到 ,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二)、 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均须双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