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委托拍卖合同
车辆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拍卖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辆委托拍卖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基本信息
委托拍卖车辆的基本信息:
(1)车牌号码: ;
(2)所有人: ;
(3)品牌型号: ;
(4)发动机号码: ;
(5)车辆识别代号: 。
第二条、 保留价
1. 拍卖保留价 元。为促成车辆成交,根据现场竞价情况,甲方同意将拍卖保留价下调 。
2. 乙方不得以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但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双方均不得将保留价向外泄露。
第三条、 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委托拍卖车辆拥有100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完全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上述表中所填写的车辆基本信息完全真实,不存在未明示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佣金
若拍卖车辆成交,甲方同意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由乙方从代收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 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为以下第 种: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七条、 拍卖时间和地点
1.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行拍卖会。
2. 合同期内拍卖车辆没有成交,甲方在拍卖后 天内无条件收回车辆,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逾期收回车辆,乙方不承担被盗、损坏等任何责任。
第八条、 车辆交付
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拍卖车辆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因甲方延期交付车辆而影响乙方拍卖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 与该车有关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处罚、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在交车之前发生的,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拍卖成交
1. 拍卖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车管部门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该车过户所需要的全部证件、资料并积极配合车辆过户工作。2.车辆过户
乙方协助甲方和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过户费(含过户税费):
成交价(人民币:P万元)
P10
1 P20
2 P50
3 P
过户费(人民币:元)
第十条、 车辆交接
在车管部门出具《行驶证待办凭证》当天,甲方同意乙方与买受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在车管部门出具《行驶证待办凭证》后的第 个工作日,乙方将拍卖款扣除佣金和其它约定费用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生效之后拍卖开始之前,甲方撤回拍卖车辆,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乙方因此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车辆,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车辆保留价 的违约金。甲方保证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车辆。
2. 车辆在保管期间损坏的,乙方应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车辆在保管期间灭失的,乙方应按车辆拍卖保留价赔偿。
3. 因甲方或车辆本身原因造成不能过户,甲方除无条件接受买受人退回的车辆并全额退还拍卖款给乙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拍卖保留价 的佣金和评估、拍卖、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 甲方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处置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车辆,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已知的拍卖车辆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一方对因车辆委托拍卖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生效条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 本合同—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