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4 | 完税证明 |
5 | 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
6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第3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5. 第4项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