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项目投资建设合同_北海市 区管理委员会_北海市

北海市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北海市 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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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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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作为主要从事 的企业,为扩展业务规模,决定在北海市 园区(开发区)投资建设 项目,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模、范围、强度、进度等进行投资,按期建成投产,合法开展生产经营。甲方作为北海市 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将积极发挥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为乙方投资建设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建设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投资额:

1.3.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1.4. 建设周期、建设进度:

1.5.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

1.6年产值、年税收等指标:

1.6. 其他:

第二条、 项目用地(用海)

项目初步选址于 ,用地(用海)面积约 亩。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通过招拍挂出让(转让)等合法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用海)使用权,用地(用海)性质为 ,使用权期限为 年。用地(用海)具体情况最终以有权机关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对乙方投资建设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依法实施管理,及时提供服务和协调。

1.2. 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属于甲方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的,甲方积极协调落实;属于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的,甲方积极进行协调,协助乙方依法及时获得相关单位提供的配套服务。涉及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按规定承担。

1.3. 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行政审批,审批机关为甲方及其职能部门的,在乙方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调办理;审批机关为甲方及其职能部门之外的其他机关的,甲方积极进行协调,协助乙方依法及时取得相关的行政审批。涉及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按规定承担。

1.4. 其他: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 乙方应在甲方管辖范围内成立注册资本不少于 的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在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可提出延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书面批准,项目开竣工日期按有权机关书面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1.3. 乙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用海)使用权后应当严格履行用地(用海)批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按时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用海)用途;在项目建成投产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用地(用海)使用权,包括通过用地(用海)使用权合作、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若确因情势变更须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权;在项目建成投产之前确需以用地(用海)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应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

1.4. 其他:

第五条、 扶持奖励

1.1.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发展,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扶持奖励。

扶持奖励前提:

扶持奖励标准:

扶持奖励时间:

1.2. 乙方享受的上述各项扶持奖励,以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北海市的现行政策为依据。若有关政策调整的,甲方有权以调整后的政策为依据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扶持奖励。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

(2) 乙方未能依法取得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用海)使用权;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

(3)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4) 北海市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调整,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5) 项目用地(用海)使用权依法被征收、征用或收回;

(6) 一方违约,守约方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 法律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7.1.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协商处理。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守约方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1. 在乙方按合同履约并符合享受扶持奖励条件的前提下,若甲方未向乙方兑现合同约定的相关扶持奖励的,甲方应及时补足。

1.2. 若乙方违反合同第一条、第四条的任何一项约定,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扶持奖励;已经给予的,乙方应全额退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此外:

(2) 若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第一条约定的,应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金(海域使用金)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用海)用途,或者擅自转让(包括间接转让)、抵押项目用地(用海)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为: 。对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用海)用途的,甲方还将提请国土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2.1. 其他:

2.2. 双方对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地震、水灾、海啸等自然灾害和流行病、饥荒、瘟疫、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1.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均为概括性主体。合同效力不仅及于甲、乙双方本身,同时也当然及于经双方安排实际享有合同项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各有关方,包括乙方成立的实际负责该项目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1.2. 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双方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但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要求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1.3. 本合同确定的双方的地址为履行合同的有效联系地址,若有任何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此方式投递的通知、函件等视为有效送达。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1.5.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