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合同(教育培训类)

信托· 号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受益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持有并可完全支配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 信托· 号预付类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信托· 号预付类资金信托。

1.3. 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1.4.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1.5. 风险申明书:指《 信托· 号预付类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1.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8. 信托资金缴纳期:指本信托委托人缴纳信托资金的期间,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9.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1.1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2.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期间的天数。

1.13. 委托人:指在本信托中通过付费获得教育培训服务的消费者及其合法继受人。见附件《委托人情况表》。

1.14. 受托人:指 信托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1.15. 受益人:指 培训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1.16. 培训计划:指受益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培训安排。见附件《培训计划》。

1.17. 信托专户/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信托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1.1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20.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持有并完全可支配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

3.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4. 受益人

本信托成立时受益人为 培训有限公司

5.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在信托资金缴纳期内,本合同项下的单个委托人的最低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信托资金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金额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单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金额分为N档(N=1,2,3),每档代表可获得培训计划不同期次的培训服务,具体为:

档级(N)

委托资金(元)

培训期次(次)

1

5000

10

2

10000

25

3

15000

40

5.2. 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 信托成立及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成立并生效:

6.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6.2. 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交付方式交付信托资金。

6.3. 信托资金缴纳期届满。

上述全部条件满足之后,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成立日(生效日)最终以受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信托资金缴纳期届满,信托资金未达到单个委托人最低档信托资金的,信托不成立。

7. 信托期限

7.1. 信托期限不超过 个月,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根据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期限可延长 个月

7.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8.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按照培训进度向受益人划付款项,在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自主以银行存款或投资于其他流动性强且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的方式运作。

8.2.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对全部内容和条款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信托投资风险。

9. 信托事务的管理

9.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9.2.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专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专户进行。

9.3.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9.4. 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10.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1. 信托费用

10.1.1. 除非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0.1.1.1. 受托人报酬(信托报酬);

10.1.1.2. 银行保管费(如有);

10.1.1.3. 其他信托费用:①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②信息披露费用;③审计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咨询费等中介机构费用;④代理收付费、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⑤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⑥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⑦邮寄费、差旅费;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增值税等)和其他费用。

10.1.2. 下述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由受益人支付:

10.1.2.1.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费用;

10.1.2.2. 信托延期期间,受托人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3.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或向受益人追偿。

10.2.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0.2.1. 受托人报酬(信托报酬)(可采用以下任一种)

10.2.1.1. 固定信托报酬。

本信托信托报酬按照实收信托资金的 %(百分之 )一次性收取。

10.2.1.2. 浮动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终止日,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且全体受益人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均获得足额分配后,若信托财产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50%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10.2.2. 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固定信托报酬于信托成立之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10.2.3. 其他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相关合同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由受益人支付。

10.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0.4. 信托税费

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 信托利益的分配

11.1. 一般原则

本信托中信托利益分配以信托账户内实际资金为限,受托人不对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做任何承诺和保证。

11.2.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1.2.1.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按培训进度进行确认后向受益人划付的资金,第二部分为按约定在信托结束清算时扣除信托费用后剩余部分(如有)。

11.2.2. 受益人信托利益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1.2.2.1. 每个培训期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确认培训完成情况及发出划付收益通知(收益按照总费用按比例支付)。(具体见附件《委托人培训完成确认及资金划付通知》)

11.2.2.2.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剩余信托利益=信托账户资金余额-应承担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

11.2.3. 信托财产的返还

若受益人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培训或委托人原因不能继续接受培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退还相应培训费用资金;若发生受益人跑路或被监管机构取消培训资格等情形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受托人按照信托账户资金为限,扣除信托费用后,将剩余资金按比例向未完成培训的委托人偿还。

11.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托人将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2.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2.1. 权利

12.1.1. 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2.1.2. 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义务

12.2.1.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12.2.2. 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12.2.3. 受益人负有按时、高质量的向委托人提供约定培训服务的义务。

12.2.4. 委托人负有按时向受托人确认培训完成及通知划付信托资金款项的义务。

12.2.5.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3.1. 委托人以其合法持有且可支配的资金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13.2. 委托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为本人自愿,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13.3.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和保证均为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4.1. 权利

14.1.1. 自信托生效日起,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4.1.2. 自信托生效日起,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处置账户内资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14.1.3.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费用,收取信托报酬。

14.1.4.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义务

14.2.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4.2.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14.2.3.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4.2.4.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通知划付信托利益。

14.2.5.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4.2.6.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终止日起15年。

14.2.7.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2.8. 如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5. 风险揭示与承担

15.1. 风险揭示

15.1.1. 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

15.1.2. 市场及利率风险

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

15.1.3.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影响信托利益的实现。

15.1.4. 信托延期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培训尚未完成的,导致信托延期至培训全部完成之日止。信托利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5.1.5.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对信托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15.2. 风险承担

本信托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委托人对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受益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委托人充分知晓本信托的可能存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6. 信息披露

16.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16.2. 信息披露形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即时通讯工具;

6、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17.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变更

17.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17.2.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

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变更名称的,应向受托人提出受益人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受托人审核无误后进行变更。

18.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8.1.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8.1.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8.1.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18.1.3.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 新受托人的选任

18.2.1.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

18.2.2.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19.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9.1. 信托的终止

19.1.1. 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

19.1.2. 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19.1.3.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19.1.3.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9.1.3.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9.1.3.3. 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19.1.3.4. 信托被解除;

19.1.3.5. 信托被撤销;

19.1.3.6.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3.7. 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而影响本信托的存续或信托目的的实现时,受托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信托;

19.1.3.8. 本合同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19.1.4. 信托期限届满,受益人未全部完成培训内容的,信托延期 个月。见附件《受益人信托延期通知》。

19.2. 信托的清算

19.2.1.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如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19.2.1.1. 税负;

19.2.1.2. 在信托清算期间所发生的与信托财产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

19.2.1.3. 在信托终止前发生而未获清偿的其它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9.2.1.4. 剩余归受益人。

19.2.2. 受托人自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9.2.3. 受益人在收到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9.3.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信托利益分配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受托人信托报酬及其他信托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余额部分向受益人支付。

20. 违约责任

20.1.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2. 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受托人仅按照委托人的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同意的书面文件进行相关信托资金的划转。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因受托人以此操作而主张受托人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

21. 其他约定

21.1. 不可抗力

21.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1.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1.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21.4. 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各方迄今为止就本合同所约定的交易的唯一的、全部的合同,并替代各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备忘录、讨论稿、约定、协议等(如有)。

21.5. 书面修订

本合同如需要补充或修订,合同各方需在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非经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订,不构成对本合同的有效修改。

22. 反商业贿赂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23. 合同联系方式

2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3.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3.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23.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3.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3.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3.7.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23.7.1.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受益人相关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如果在信托终止前15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23.7.2. 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受托人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23.8.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委托人、受益人向受托人送达可采用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为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为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的送达根据本合同信息披露约定的信息披露形式确定。

24.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 附则

25.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5.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委托人情况表》、《培训计划》、《培训完成确认及资金划付通知》、《信托延期通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5.4.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受益人及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自信托成立日生效。

26. 备查文件

信托· 号预付资金类服务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编号: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委托人情况表

1. 委托人基本信息

1.1. 委托人类型:自然人

1.2. 姓名:

1.3. 性别:

1.4. 国籍:□中国(境内);□中国(境外):□港、澳、台,□其他:

1.5. 证件号码:

1.6. 证件有效期:

1.7. 通讯地址:

1.8. 邮编:

1.9. 联系电话:

1.10. 电子邮箱:

2. 信托资金情况

2.1. 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 享有培训期次:

2.3. 信托资金的支付方式:划款

2.4. 划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 信息披露方式

3.1.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2. 在受托人网站或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布的App软件中进行披露;

3.3. 电子邮件;

3.4. 信函。

3.5. 委托人是否愿意接受受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发送的信托信息及通知短信:

□是;□否。

承诺及说明:委托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认可承诺包括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在内的全部内容。委托人保证真实、准确、详尽、有效的提供本表信息,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附件:

培训计划

本公司( 培训有限公司)作为 领域知名培训服务机构,长期以来,为广大 提供了多期优质培训服务,均获得了良好效果,获得广泛好评,为反馈新老客户,本公司特推出 暑期培训计划套餐

1. 培训内容

(1)培训地址为:

(2)联系人:

(3)联系方式为:

(4)具体培训流程及注意事项,请详阅本公司网站

2. 培训费用

本计划共分为三档:

档级

费用(元)

培训次数(次)

1

5000

10

2

10000

25

3

15000

40

您仔细阅读信托合同,选定培训档级并支付培训费用(信托资金)

时间: 年 月 日

受益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培训完成确认及资金划付通知

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已接受完成本次(第 次,共 次)的 培训内容,特向贵司进行确认,并通知贵司在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 培训有限公司划转信托收益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通知真实有效,贵司执行本通知的风险,由本人承担。

本通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受托人收到进行答复并在执行后将执行结果发送委托人电子邮箱。

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

信托延期通知

信托有限公司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的培训计划未能在信托期限内完成,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公司特通知贵司信托延期 个月。延期期间,请贵司按照委托人、委托人与本公司(受益人)书面文件进行操作。

贵司执行本通知,风险由本公司承担。

该通知应书面盖章,原件送达受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

受益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编号: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对 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信任,一致同意以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在您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 信托· 号预付资金类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与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并用于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及理财投资。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及利率风险、操作管理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具体详见信托合同。

2. 受托人郑重申明:本信托为行政管理信托,受托人不承担实质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 在签署信托文件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则表明已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并已了解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委托人对本信托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和承受能力。

本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益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