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煤炭购销合同_2013版_济南市

JF-2013-001

济南市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2013版)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煤炭购销合同

(2013版)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品 种

数 量

(吨)

单 价(元/吨)

总 价(元)

(数量×单价)

含税

不含税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煤炭质量

成份

标准

水分

全硫

%

灰分

%

挥发分

发热量

灰融点

(ST)

粒度

固定碳

粘结度

收到基

Kcal/kg

> ℃

mm

空气

干燥基

Kcal/kg

> ℃

mm

烘干基

Kcal/kg

> ℃

mm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提)货时间:

2.交(提)货地点:

3.交(提)货方式:

第四条 煤炭验收

1.煤炭交(提)货后,双方参与在 日内完成验收。

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

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

第五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煤炭的质量不合规定,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

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货款的 %, 元,在验收确认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元。

3.在煤炭经验收交接并办妥有关手续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4.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幅度为1-5%)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煤炭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使用该产品,应当按质论价,具体如下: 。如果不能使用,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支付的实际费用。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幅度为1-5%)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煤炭经营资格证号: 煤炭经营资格证号:

签订日期: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