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_2023年

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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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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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医保发(2023)1号)和市医保局《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3号)工作部署,参考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范本》,结合天津市医疗保障实际工作,制定本临时专项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代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向乙方购买新冠治疗医疗保障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甲方授权各区分支机构(各分中心)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中涉及审核结算等相关内容和药品(医用耗材)招采等相关内容,由市医疗保障结算中心和市医药采购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经办服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乙方应属于本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 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甲方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 向甲方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药品,符合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三)、 承诺按本市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向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四)、 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医院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准确应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能够标识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识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能够对新冠费用结算进行专线联网结算。

(五)、 向甲方如实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

(六)、 向甲方提供医保基金结算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甲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为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开通新冠费用结算专项模块,提供“绿色通道”。

(二)、 向乙方提供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三)、 向乙方培训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费用信息采集方式,以及费用结算、申报方式。

(四)、 按照相关政策、费用审核规则、限定的药品目录及价格等规定,对乙方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予以审核。

(五)、 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提供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服务,在乙方申报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结算。

(六)、 向社会宣传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供医保结算医疗机构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做好新冠治疗相关诊断、治疗、费用等信息数据采集及上传工作,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参保险种、参保地、区疾病诊断、诊断时间、出入院时间、费用明细、价格等,确保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准确。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传患者相关信息,作为甲方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

第六条、 甲方按照本市新冠治疗费用审核规则、审核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确保费用合理合规。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新冠费用结算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项政策规定、联防联控机制等部门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政策规定等,遵守《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各项约定和《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相关规定,依法合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新冠救治医疗和医保服务。

第八条、 甲方发现乙方涉嫌违反本临时专项协议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可能对医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重大风险的,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核查。核查期间,甲方有权暂停与乙方的结算。确属违规费用的,甲方予以拒付、追回。情况严重的,移交医保行政部门。

第九条、 乙方不能发生以下行为。

(一)、 将非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身份上传医保结算。

(二)、 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不属于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药费用按照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药费用上传医保结算。

(三)、 超出诊疗常规提供检查、治疗或用药服务。

(四)、 未提供医疗服务、虚假收费。

(五)、 违反本临时专项协议相关约定或《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 违反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项政策规定、联防联控机制等部门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政策规定。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和医保基金支付等政策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暂定)。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自愿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