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_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登处决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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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制发 登存决字 第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对 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 方式,存放于 。
现因 ,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的物品作如下处理:□解除;□返还;□检验或鉴定;□移送;□其他 。
附: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规格 | 型号 | 备注 |
当事人意见:(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物品返回的,还应一并注明已接收)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返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返还地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有关证据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相对应。
一、 填制规范
(一)、 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 写明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且必须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相一致。
(三)、 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的文号。
(四)、 写明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的原因,如“已调查取证完毕”等。
(五)、 勾选处理意见。可根据物品不同处理情况,从解除、返还、检验或鉴定、移送或其他方式中勾选,若勾选其他方式的,应将所用处理方式填写完整。如同时有多种处理方式的可多选,并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备注”一栏中注明具体处理方式。
(六)、 按要求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七)、 有当事人的确认意见,若处理方式为返还的,由当事人核对后手写“确认清单内容属实,返还物品已接收”,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填写返还时间、返还地点;其他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手写“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在返还时间、返还地点处划“\”反斜杠处理。
(八)、 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日期。
二、 注意事项
(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超过 7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二)、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执法实践,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查取证完毕,无需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二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四是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依法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五是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证明作用的。
(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所列物品应涵盖全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需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致。
(四)、 执法过程中应当慎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要尽量避免执法冲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限短,且缺乏完善的配套规定。
(五)、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邀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拒收的事由、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将文书依法予以送达。
(六)、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交由证据物品保管人,并可在当事人拒不配合情况下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