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人民法院:

公司(下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 日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 日以( )民破字第 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理。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起草了《 重整计划草案》,现提交贵院,请贵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特此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