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城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影城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管理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影城委托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标准经营模式”是指在请填充品牌下统一运营的,依据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以及技术相关方制定的影城建造与硬件配置标准、影城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件进行经营的影城运营管理模式。上述文件在不同数字化多厅影城按不同品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的影城经营、管理、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文件内容的变动将不另行通知)。

1.2.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主要指甲方依乙方要求每年用于家具、影厅座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及购置所产生的费用,如批量的家具、影厅座椅及装饰、经营及后台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设备和器具等购买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

1.3. “经营成本”是指为影城经营之目的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工资成本、其他直接成本支出等。

1.4. “经营费用”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的各类经营费用:

1.4.1. 影城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费用、摊销、装饰费、差旅费等产生的费用;

1.4.2. 影城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产生的费用;

1.4.3. 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招待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职工培训费、坏帐损失等产生的费用。

1.4.4. 在计算影城经营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经营费用”之内:

1.4.4.1. 固定资产折旧;

1.4.4.2. 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1.4.4.3.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4.4.4. 土地使用费;

1.4.4.5. 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

1.4.4.6. 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1.4.4.7. 财产损失保险费;

1.4.4.8. 贷款利息支出;

1.4.4.9. 汇兑损益;

1.4.4.10. 影城甲方经费;

1.4.4.11. 乙方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和效益服务费用;

1.4.4.12. 受甲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1.4.4.13. 其他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1.5.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影城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营业性费用后的余额。

1.6. “经营专用账户”指存入所有由影城经营发生的营业收入的银行账户,包括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由甲方选择并经乙方同意。甲方应选择位于影城附近的开户行支行进行开户。经营专用账户以甲方和/或影城为户名,该帐户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指定专人控制。所有经营费用和合同中规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应从该帐户支付。

1.7.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为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中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若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影城试营业之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首日不一致时,则该年会计年度指从影城试营业之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或试营业之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1.8. “税金及附加”是指包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等应计入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的项目。

1.9. “影城开业或接手日”是指影城建成,并举行开业或接手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9.1. 影城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或接手之需求;

1.9.2. 影城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

1.9.3. 影城经营专用银行账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的营运资金;

1.9.4. 甲方与乙方就第一年影城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

1.9.5. 甲方和乙方书面就影城开业或接手达成书面协议。

1.10. “营业收入”是指依权责发生制,经营影城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票房、卖品、电影衍生品、餐饮、映前广告、墙面广告、冠名厅、包场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1.11. “营运资金”是影城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的周转资金。其运用主要体现在:营业活动中耗用的营运资金,如餐饮成本、商场成本,工资、燃料、促销、维修等费用;营业活动中占用的营运资金,如货币资金、各营业点备用金、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2. 委托事项

2.1. 标的信息:

2.1.1. 影城名称:

2.1.2. 影城位置:

2.1.3. 影城内的物品设施情况:

a. 个影厅; 间办公室; 平米大堂;

b. 影城所属的影厅、贵宾厅、卖品票房柜台、咖啡吧、书吧等;

c. 影城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等;

d. 影城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电梯、卫生、音视、电脑等系统设备;

e. 所有家具、影厅座椅、陈设及布置,包括票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f. 所有营运物品,包括3D眼睛柜、工器具、制服;

g. 影城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印刷品等。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的独家代理人对影城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乙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必要授权。乙方本着对甲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来组织实施影城的运营。乙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甲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之外,乙方对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3. 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影城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或超出影城所在地数字化多厅影城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甲方的效益回报;确保影城管理和服务达到和保持标准经营模式的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2.4. 为使影城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甲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乙方,保证影城的管理仅由乙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影城的经营管理,乙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影城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乙方对影城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约定及相关协议、附件(如有)的限制。

2.5. 作为对乙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甲方与乙方将以基本服务费用和效益服务费用的方式分享影城管理效益和成果。

2.6.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甲方所委托的管理人,由甲方负担一切经营影城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乙方不能构成为与甲方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2.7. 合作期限

2.7.1.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7.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 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3.1. 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分为基本服务费用和效益服务费用两部分:

3.1.1. 乙方的基本服务费用从乙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按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 )计算。乙方委派人员的薪酬费用应计算入影城工资费用中,不包括在本项服务费用之内。

3.1.2. 乙方的效益服务费用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 %(百分之 )计算。如无利润或亏损,则效益服务费用为零。

3.2. 支付方式

3.2.1. 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5日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甲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基本服务费用。乙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日后,直接将甲方未持异议的营业收入部分,加上上月营业收入调整数(如有),乘以上述基本服务费用的计算费率,从影城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基本服务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3.2.2. 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5日内,乙方将递交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的经营利润(包括甲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以及本期相应该付的效益服务费用。乙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日后,直接将甲方未持异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经营利润(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乘以上述效益服务费用的计算费率,从影城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效益服务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费用异议

对因甲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服务费用支付问题,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精神,讨论并界定清楚。所有应付服务费用最迟应不晚于乙方提交报表后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汇出。

4.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完成的、符合标准经营模式标准的影城交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甲方保证,在开业或接手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影城经营管理的任何合同义务、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4.2. 尽管有前述规定,甲方不得同意或允许有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4.2.1. 对乙方经营管理影城或影城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行业惯例作为全方位服务的一流影城所需提供的任何设施)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4.2.2. 允许除影城客户或来访者或影城雇员之外的人使用任何影城设施(如停车场);

4.2.3. 存在任何甲方已知的可能影响影城“总收入”或任何影响乙方原可以收取的任何费用的不利影响。甲方应就上述不利影响采取合理措施。如果甲方未能排除上述不利影响,则因此导致的影城或甲方、乙方的所有财务责任均应由甲方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履行,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担上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并动用营业收入进行支付,或者该财务责任是由于乙方的原因所造成。

4.2.4. 甲方承诺在开业或接手之日,影城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进行中的施工、可能严重影响到通往影城或影城任何通道的障碍,严重的限制、禁止、打扰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按本合同标准经营影城的阻碍。如果少量未完工的安装项目不会对乙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影城,并且如果甲方同意及时完成上述项目,开业或接手之日不得因上述理由推迟。

4.2.5.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清除场地或影城内发现的有害物品以及被污染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确保乙方免予遭受上述有害物质的损害。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就上述物品进行清理而导致的一切赔偿、损失、责任、罚款、费用、损害赔偿,均由甲方承担。如果在场地或影城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害物品,且上述有害物品非因开业或接手前存在的条件引起的,则乙方应立即安排清除该有害物品以及全部受污染的设备设施等物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

4.3. 甲方保证在乙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或接手日前取得影城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4.3.1. 《营业执照》(列明影城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4.3.2. 《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或接手批复);

4.3.3.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3.4. 《环保许可证》;

4.3.5.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

4.3.6. 《放映许可证》;

4.3.7. 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4.4. 甲方应于开业或接手日前为影城开设经营专用资金账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该资金不包括甲方应为影城开业或接手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或接手之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 元。甲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乙方收到的与影城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所有经营性费用均从该账户进行支取。若存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影城经营的费用,乙方可以代表甲方从账户中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费等费用。如果乙方预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可将相关费用在将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甲方账户前予以扣除。

4.5. 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提交的影城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不影响影城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随时对影城财务情况进行审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影城财务进行审计。

4.6. 甲方有权提出或审批乙方提交的影城改建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乙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甲方设立专人或委托乙方对影城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影城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4.7.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不违反本合同,甲方不根据其所有权人(如其他股东)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妨碍、排斥或滋扰乙方的经营,保证采取一切其有能力采取的行动保护本合同授予乙方在期限内经营管理影城的权利和特权;不采取任何有损或侵害乙方上述权利和特权的行为。

4.8. 甲方可推荐人员担任影城经营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乙方的统一考核,由乙方聘用上岗。甲方确认并同意不会直接或通过甲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影城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荐人员进行管理(财务总监的任职除外)。

4.9. 甲方通过与乙方总经理进行定期会晤的方式,对影城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共同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创造条件。

4.10. 开业或乙方接手之前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对此类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从收取的账款或甲方资金中支付与影城经营管理相关的应付账款。

4.11. 甲方有权分割使用影城的经营场所及在影城消费,这一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乙方同意,且以不影响影城经营需要为前提。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甲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基本服务费用和效益服务费用的依据。

4.12. 甲方作为影城法人,将独立承担影城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但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风险除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甲方以法人授权的形式向乙方及乙方委派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影城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影城的经营有管理权。

5.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以其通行的标准经营模式,结合影城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运作程序,对影城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5.1.1. 与标准经营模式和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5.1.2. 以标准经营模式下的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5.1.3. 设定影城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票房、卖品、餐饮、财务、人力资源、维修、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5.2. 委派影城的总经理。由乙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应先向甲方进行介绍。如果甲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1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以合理理由表示拒绝,则由乙方聘任其为总经理,作为乙方的代表和甲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职权。

5.3. 影城副总经理、各部门总监及经理(财务总监除外),包括甲方推荐到影城担任职务的人员,经乙方考核、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乙方负责设置影城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乙方应代表甲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5.4. 总经理享有组织影城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

5.4.1. 制定影城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甲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5.4.2. 在甲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影城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5.5. 乙方有义务通过与甲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甲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甲方对影城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甲方的要求。

6. 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6.1. 在整个合同期间,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影城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乙方要保持完整的会计帐薄和记录。这些帐薄和记录要与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相一致。影城的帐薄和各项记录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6.2. 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30日内,乙方要向甲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一份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方略、广告和促销活动(控制在预算总支出的2%以下)、定价策略、会员卡政策等;

6.2.2. 根据乙方预算编制程式,结合影城营销计划,按预计的票房、卖品、人次及其他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6.2.3. 一份购置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6.2.4. 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6.3. 甲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日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如果是反对意见,应作出具体的说明,并明确指出所反对的内容。如果甲方未能在30日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批准的预算。如遇地震、外部火灾、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营业,而无法决断时,时间顺延。

6.4. 甲方确认并同意预算建议书和最终认可的预算仅是一种计划性工具,不能作为效益承诺的依据。尽管乙方在管理影城方面是有经验的,并且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乙方的管理声誉决定了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为甲方创造经营利润,但预算中包括的这些计划还是要受到宏观环境(如影城所在商场物业倒闭、歇业)和其它条件和情况的支配和影响,这一切都是超出乙方的控制能力的。甲方认识到预算中的某些计划会随着市场而变化,甲方将对乙方可能发生偏离的情况表示理解。

6.5. 乙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乙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甲方要求,还应向甲方提供经营日报表、周报表、现金流量表等文件。

6.6. 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有经营利润亏损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时,甲方要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以使乙方维持影城的经营。某会计年度的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

6.7. 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的经营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日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认同该报表。

6.8. 在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乙方须将影城经营的所有帐薄和记录移交给甲方,以确保影城经营有序地继续。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3年时间内,这些帐薄与记录应可供乙方检查、审计、审查和抄写,甲方应全力配合并给予一切便利条件。

6.9. 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6.10. 影城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通用规范执行。

7. 影城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7.1.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乙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可按照标准经营模式的硬件标准,对影城进行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并按规定的年限折旧。

7.2. 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变动的项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7.3.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除非:

7.3.1. 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采取应对措施;

7.3.2. 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应尽快制定并向甲方提供经修订的预算安排以及其将采取的应对措施。若甲方在收到上述意见后未能在乙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意的话,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即可执行上述安排和应对措施。

7.4.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影厅座椅、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置。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后两年总营收的 %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由乙方管理并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甲方的帐薄上。

7.5. 影城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乙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7.6. 经批准的涉及影城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影城帐薄:

7.6.1. 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7.6.2. 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属甲方费用,由甲方享有并承担。

7.7. 在本合同期内,影城的全部资产属甲方所有,影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拥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置除本合同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规定以外的影城资产。

7.8.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影城的资产。但不得用影城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7.9. 乙方开始管理时,甲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确保影城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甲方办妥交接手续。若甲方不履行本条之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责任。若乙方在管理影城期间,由于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影城及影城各类设施损坏、遗失或者其他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等第三方清偿导致甲方已获赔偿的除外。

7.10.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如需对影城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8. 劳动人事管理

8.1. 乙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定乙方劳动制度,根据影城及影城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影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并在与甲方商议后执行。甲方同意并确认保持同行业较好的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对影城员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骨干队伍的稳定,对影城保持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在此类事宜的商议决策中,甲方将充分尊重乙方的意见。

8.2. 影城实行全职员工劳动合同制。全职员工均应与影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兼职员工(或称计时工)不需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将本着降本增效的原则雇佣所需要的员工。

8.3. 影城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8.4. 乙方派往影城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乙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影城承担。

8.5. 乙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含税总收入根据乙方的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计算,由影城按实际工作月份(月工资×实际工作月份)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发放至个人。

8.6. 乙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乙方,则该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务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官方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乙方。

8.7. 乙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照月工资×实际工作日天数÷当月工作日总天数进行计算支付。

8.8. 乙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回乙方所在地休年假,其每年年休假总天数为12日(包含在途时间),年休假最多可分4次,往返交通费由影城承担(交通费用标准另定),每周五天工作制,最多可以将4个休息日合并到一次年休假中休息。

8.9. 除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以外,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雇员的工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但是他们所开展的工作与影城经营管理有关的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且其在影城处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得到免费膳宿。同时,如果有需要请乙方雇员或乙方关联公司的雇员来影城提供临时服务,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影城人员来承担的话,该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9. 服务商标的使用

9.1. 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影城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必要时可以印上乙方管理的相关字样及乙方服务商标。

9.2. 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授权,甲乙双方同意影城使用“ ”中英文字样对影城冠名,具体名称为

9.3.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甲方要求继续使用“ ”冠名的,乙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的方式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在任何条件下,“ ”商标所有权及相关附属权利均归乙方所有,本合同另有约定和说明的除外。除影城冠名之使用,甲方不得将上述商标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未经乙方许可将上述商标授权给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本条不构成乙方对甲方就乙方商标对影院冠名使用权对甲方的任何其他授权。

10. 保险

10.1. 在整个合同期内,甲方应在乙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资金为影城投保“财产险”,使影城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影城”所需投资的8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的最低所需金额。

10.2. 乙方或其委任的管理人员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影城所有权或影城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影城发生的事件或影城员工在从事经营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此保险应包括由于经营而引起的责任保险。

10.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为影城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在影城经营费用中列支。

10.4. “财产险”获赔款归甲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险都应以甲方、乙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的事件尚未投保、在保险范围之外、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而事件的发生经证实并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则甲方免除乙方承担一切赔偿的责任。

11. 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11.1. 毁损

11.1.1. 如果影城或其任何部分,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由于火灾等其他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甲方应尽快对影城及各类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新以使其基本恢复到可以营业的状态,并自行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如果甲方在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后90日之内未能开展此类工作,或未能努力使影城恢复到可以经营的状态,则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在书面通知寄到的日期解除。但上述情况因乙方导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2. 如果影城的损坏或毁坏的程度,据乙方估计其修复费用超过原来建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那么,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暂时中止本合同;如果甲方决定不修复影城,则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时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务;如果本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甲方修复、重建或更新影城,乙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的60日内,或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其打算修复或更新影城的意愿以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征收征用

11.2.1. 如果整个影城或部分被征收征用或被类似的方法征用,致使乙方认为剩余场地已无法合理用于影城运营,那么,本合同应在征用之日终止。甲方作为影城的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因征收征用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或实物补偿折算价格的 %(百分之 )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11.2.2. 如果影城的一部分被征收征用,且剩余部分乙方经合理判断认为仍然可以用于影城经营,则本合同效力将不受影响,且甲方所得的赔偿费(如有)在经甲方同意后,应用来对影城作出合理的改建和改造,使其满足可用于影城经营的各项条件和标准。改建和改造期限不算入合同期限。

11.3. 甲方转让

11.3.1. 在合同期间,如果甲方希望将影城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下称被转让方),甲方应将被转让方的名称与地址等信息通知乙方。

11.3.2. 为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所称转让,包括合同期限内影城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是甲方对影城失去50%以上的股权的情况。

11.3.3. 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乙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甲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在该书面约定中,被转让方要作出承认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

11.3.4. 如经乙方发现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关联公司是乙方的竞争对手或经乙方判断认为被转让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及信用,乙方可以在甲方与被转让方签订转让文件之日经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11.3.5. 如果影城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3年(含)以上的营收不增长或负增长,且出现经营效益预测无法改变亏损状况时,迫使甲方作出将影城转让给第三方的决定而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乙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获得的平均服务费用的2倍(若少于3年会计年度,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11.3.6. 如果本合同非因上述管理不善造成转让而终止的话,甲方要承担向乙方赔偿的责任。赔偿数额为乙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获得的平均服务费用的2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11.4. 在合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影城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帐户被冻结致使资金无法周转,而该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使得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期限内应付服务费用的一半作为赔偿。(该服务费用以本年度前1个全会计年度的平均服务费用计,若少于1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平均数)

12. 终止

12.1.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2.1.1. 甲方或乙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12.1.2. 甲方或乙方实施主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其所持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

12.1.3. 乙方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甲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日内,仍未能支付;

12.1.4. 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要义务,并在受到守约方书面通知30日后仍未履行,或在30日内未能采取纠正措施且在接到书面通知90日内仍未承担相关义务。

12.2.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12.2.1. 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时,除了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影城标准的影城移交给甲方。乙方在撤出影城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向甲方移交固定资产及重置资产清单,财务帐册及资料。

12.2.2. 在合同终止或到期时,乙方有权从影城撤走:

12.2.2.1. 所有确认影城为乙方成员影城的标记;

12.2.2.2. 所有由乙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乙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影城时使用的属于乙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12.2.2.3. 属于乙方财产并与乙方预定服务系统或账户服务系统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但该设备已由甲方购买的除外。

12.3. 如守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守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30日解除。

12.4. 本合同终止所产生的责任包含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

12.5. 如果甲方与乙方达成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业或接手前服务合同等配套协议,本合同的终止将视为这类约定或合同同时终止。

13. 保密

13.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3.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14. 其他约定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4.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4.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4.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4.4. 确认签约能力

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14.5. 书面修订

本合同如需要补充或修订,合同各方需在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非经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订,不构成对本合同的有效修改。

15. 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6. 合同联系方式

1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6.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6.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6.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6.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6.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7.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8. 附则

18.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8.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