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 基本信息
(一)、 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 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 办理事项
名称:
(二)、 事项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 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0 号)》
3.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4.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建市20139号)
(三)、 准予办理的条件
1.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 满足《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或《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对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
2.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委托书。
(四)、 违诺失信及法律责任
1. 未履行承诺失信行为分轻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两个等级。其中,技术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承诺达到的资质条件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视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
2. 虚假承诺失信行为,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 信用管理
1.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2. 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3.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其他内容
1. 申请人填写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通信地址应真实准确,因虚假或不正确无法联系、无法接收相关文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 申请人接受监督检查时,按核查要求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检查。
(七)、 审批服务
1. 办理方式
(1) 网上申请。登录“资质申报系统”,点击进入“资质申报”模块填报并上传相关信息和扫描件。
(2) 窗口办理。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服务窗口提交《北京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限自贸区内)》2份、《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1份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1份。
2. 咨询方式
(1) 窗口咨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 电话咨询: 89150303。
3. 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方式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依法查处。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事项,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 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已达到 申请事项的准予办理条件;
(四)、 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 已知晓并同意,本单位(本人)若出现违反承诺行为,相关信息将被作为违诺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六)、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书模板内容未作修改。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申请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审批服务部门(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