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式)
诸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 |
备案编号: 日 期 : 年 月 日 |
经 手 人: |
二○一 年 月 日
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 作为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1. 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所属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 法律意见, 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2. 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 参与甲方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4. 协助甲方处理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5.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6. 应甲方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其中行政执法培训每年不少于 次(不得少于2次)。
7. 对涉及甲方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8. 接受甲方委托,参加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9.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0.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1. 接受甲方委托,就涉及甲方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甲方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12. 办理甲方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3. 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举办的课题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及专项法律事项论证。
14. 其他: 。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 乙方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 乙方 (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 乙方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5. 乙方 (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 乙方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7. 乙方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 乙方 (乙方律师)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 乙方(乙方律师)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10. 乙方(乙方律师)律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 乙方(乙方律师)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行政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12. 乙方(乙方律师)律师自愿接受市法制办、司法局及甲方组织的履职评议,配合做好各项评议工作。
13.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乙方律师)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甲方应当对乙方(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法律事务服务费。
4.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基础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法律顾问费按年支付,甲方应当在合同报经市法制办备案后再行支付。
第五条、 法律事务服务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中1、2、3、4、6、7、13项非诉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涉复涉诉法律事务,如聘用单位一个记分周期内涉复涉诉法律事务不超过2件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2件的,超出部分的案件每件法律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8、9、10、11、12项非诉法律事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视工作量适当收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确定。
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 在市法制办、司法局、甲方组织的履职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4. 违反第二条513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6.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7. 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建议不予采纳达三次以上的,导致难以合作的。
8. 乙方律师因年龄、身体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甲方又不同意更换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协商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 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13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第三条第1、2项约定义务的,乙方(乙方律师)可免除相应责任;甲方违反第三条第3项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
其他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绍兴仲裁委诸暨分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存档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最长不超过2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约 日期: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约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