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_2020年试用本

JSF-2020-XXXX

江苏省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2020年试用本)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为保障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以示没有约定。

3、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在“□”中划“×”以示删除。

4、甲乙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阅读本合同使用说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项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的证据。

合同编号

江苏省旅游包车合同

为保障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旅行社):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旅游客运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提供旅行社合法证明材料,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它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应提前 日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乙方预订车辆,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甲方应为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

五、车辆使用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积极协助乙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在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协商解决。在不损害甲乙双方及旅游者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应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量提供车辆,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八、乙方应按照 等旅游、交通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人员。

九、乙方应提供车辆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保单》《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定期维护证明等复印件。

十、乙方应提供驾驶人员资质证明,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等复印件。

十一、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靠通道位置设置“导游专座”,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不得使用折叠座椅,不得在车内通道处存放或堆集行李和其他障碍物,逃生装置要定期维护,标识清晰,确保正常使用。

十二、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明示安全锤、警示语及使用方法的标识,明示行车前、行车中请系好安全带的标识。

十三、出车前,乙方应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安全锤、安全带、音响等车辆服务设施设备完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十四、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五、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 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

第三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和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旅游包车确认单》和结算单。

二、甲方承担旅游包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承担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人员违规罚款、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付款约定:

(一)□月结算1次,结算月的最后1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二)□每团结算1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三)□其他。

第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未在约定时间前通知乙方的,且未在约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见附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因甲方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人员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甲方可拒绝相关的服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二、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费用与所提供车辆租用费用的差额,并支付约定包车费用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及驾驶人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的,甲方可以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送旅游团,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按约定包车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车辆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包车费用与补救时提供车辆租用费用的差额。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二、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者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置相关事宜。

三、因第三方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免责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其他约定:

(一)

(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附则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附件(即旅游包车确认单)构成,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

三、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本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

旅游包车确认单

合同编号:

甲方经办人

电话及传真

应急电话

乙方经办人

电话及传真

应急电话

包车时间

包车数量

行车路线

起点

时间

终点

时间

地点

地点

停靠

(经过)

时间

地点

车辆

型号

车牌号

空调

核载人数

车辆保单号

道路运输证号

包车客运标志牌号

驾驶人员

姓名

年龄

性别

驾驶证号

联系电话

从业资格证号

包车费用

定金

超程或超时费用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付款帐号

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