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_2022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2022)

前言表格

1.当事人信息

(1)救助方名称:

(以下简称“救助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2)被救助方:

表格 2 中被救助财产的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船舶名称:

( 船 旗 国 :船 籍 港 :

2. 被救助财产:

船舶及其货物、有风险的运费、燃料、物料和任何其他财产,但不包括旅客、船长或者船员的私人物品或者行李

(以下简称:财产)

3.约定的安全地点:

4.约定的仲裁裁决的币种和担保的币

种(默认人民币):

5.是否并入 CSCOPIC:

A:是B:否

6.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7.合同签订地点:

8.救助方代表签字:

9.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签字:

合同正文

第一条 救助方的基本义务:第 1 栏中列明的救助方在此同意以应有的谨慎救助第2 栏中列明的财产,并将其送到第3 栏中列明的地点或者事后约定的地点。

如果在第 3 栏中没有指定地点而且事后也没有约定地点,救助方可将财产送到其认为安全的地点,此后与财产相关的风险和责任由被救助方负责。

救助作业期间,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二条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CSCOPIC):只有在前言表格第 5 栏的括弧中填入“A”,本合同才被视为是在并入 CSCOPIC 的基础上订立。但第5 栏的括弧中填入“A”,本身不应被视为CSCOPIC 第2 条所指的援引CSCOPIC的通知。

第三条 无效果无报酬: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 以及选择并入 CSCOPIC 外,救助方所提供的、并为被救助方所接受的救助作业 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未取得救助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四条 前期救助:救助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前及签订之日对财产进行的任何救助作业都应视为受本合同约束。

第五条 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任何一个财产所有人都应与救助方全力合作, 尤其是:

(1) 财产所有人应允许救助方可以免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 但不应该不必要地损害、抛弃或者牺牲任何船上财产;

财产所有人应在没有不合理困难或者迟延的情况下,根据救助方的请求提供其合理需要的且与救助作业有关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信息;

(2) 财产所有人应与救助方全力合作,使获救财产进入第 3 栏中列明的地点或者根据第一条确定的其他地点;

(3) 财产所有人应保证本条第 1 款第(3)项规定的地点可在合理时间内安全进入,否则救助方可将获救财产送到本条第 1 款第(3)项所规定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

第六条 救助作业终止权: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方不再对产生救助报酬的救助效果具有合理期待时,均有权以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而终止本合同下的救助作业。

第七条 视为完成:当财产到达第 3 栏中列明的地点,或者根据第一条确定的其他地点,或者第五条第 1 款第(4)项规定的安全地点时,救助作业应视为完成。就本条款而言,即使获救财产(或者其部分)受到损害或者需要维修,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获救财产已处于安全状态:

(1) 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其他主管机关不再要求救助方继续留在现场处理;并且

(2) 不再需要救助方继续提供救助作业,以避免获救财产灭失或者遭受进一步的损害或者延误。

第八条 救助报酬担保:为了保证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书面要求,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供第 4 栏中约定币种的满意担保。

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第 3 栏中列明的地点,或者根据第一条确定的其他地点,或者

第五条第 1 款第(4)项规定的安全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者已经违反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

第九条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准据法: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授权范围: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代表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并入条款:除本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视为并入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 通知义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邮政编码和电子邮箱如有变更,应在十四天内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经过合理的时间后,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可以认为已经送达。

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CSCOPIC)2022

1. 总则

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CSCOPIC)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22)标准格式救助合同(下称“主协议”)的补充规定。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 CSCOPIC。

一旦根据本特别补偿条款第 2 条规定援用本 CSCOPIC,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定,或者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本 CSCOPIC 应优先适用。

除本条款第 4 条另有规定外,已并入主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特别补偿计算方法,应由本条款下确定 CSCOPIC 酬金的方法所取代。下文中的各种作业将被视为海难救助,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担保、期限及诉讼时效的规定。

2. 援用 CSCOPIC

救助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 CSCOPIC,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环境损害威胁”。

CSCOP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在上述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提供的救助作业不得依据本 CSCOPIC 获得 CSCOPIC 酬金,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获得报酬。

3. CSCOPIC 酬金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救助方选择援用 CSCOPIC 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

(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救助方提供银行担保或者互保协会担保,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初始担保”)。

在初始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船舶所有人如果合理地估算出 CSCOPIC 酬金加上应付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提供的担保,则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救助方将担保减少至合理的数额,一旦双方就此合理数额达成协议,救助方有义务遵守。

在初始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救助方如果合理地估算出 CSCOPIC 酬金加上应付的利息和费用多于已提供的担保,则救助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担保增加

至合理的数额,一旦双方就此合理数额达成协议,船舶所有人有义务遵守。

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与担保人、担保形式、担保减少额或者增加额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 救助方的条款解除权和救助作业终止权

船舶所有人在上述两个工作日内未提供初始担保,救助方可以在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后解除 CSCOPIC 条款,并恢复其在主协议下的权利,CSCOPIC 自始不发生效力。但救助方只有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时,船舶所有人仍然没有提供初始担保或者船舶所有人和救助方均满意的其他替代担保时,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救助方与船舶所有人约定或者仲裁员决定需要增加担保金额,但船舶所有人在增加金额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供应增加的担保金额,则救助方有权选择向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终止 CSCOPIC 和主协议项下的所有救助作业,并要求船舶所有人支付到期(包括终止日当天)的所有 CSCOPIC 酬金。CSCOPIC 酬金应按照 CSCOPIC 附件 1 费率计算,包括在终止之日后合理的遣散时间。

5. 费率

CSCOPIC 酬金是指按照CSCOPIC 附件1 费率所计算的人员、拖轮和其他船艇、便携式救助设备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和额外津贴的总和。

关于所有人员、拖轮和其他船艇及便携式救助设备的 CSCOPIC 酬金,应根据CSCOPIC 附件 1 费率所列的费率按时间和材料进行计算。除非按照 CSCOPIC 附件2 特别事故代表(SCR)第 1 条第(2)款由 CSCOPIC 委员会进行了修订或者修正, 本费率将一直适用。计算 CSCOPIC 酬金所用的费率是指救助作业发生时的有效费率。

“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由救助方或者代表救助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的所有合理费用,特别包括所使用的人员、拖轮、其他船艇和设备的租赁费用以及救助作业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上费用应按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除非:

(1) 如果费用涉及租用国际救捞联合会(ISU)另一成员或者其分公司的人员、拖轮、其他船艇和设备,应付的费用应按 CSCOPIC 附件 1 费率所列的费率计算,而不考虑实际支出费用。

(2) 如果人员、拖轮、其他船艇和设备租用自非 ISU 成员的任何一方,并且

租用费用大于 CSCOPIC 附件 1 费率所列的费率,而 SCR 认为在当时特殊情况下, 救助人以该费用租用这些人员、拖轮、其他船舶和设备是合理的,则应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额计算。如果未指派 SCR 或者 SCR 之间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应由仲裁员决定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否合理。

(3) 救助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是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费用, 为适用

CSCOPIC 条款,应按救助终止时的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

除以上所列费率及实际支出费用外,救助方还有权获得以上所有费用总额25%的额外津贴。但如果本条第 3 款(2)项的实际支出费用超过了 CSCOPIC 附件 1 费率中所列费率,救助方有权获得的额外津贴将按下列方式计算:

(1) 人员、拖轮、其他船舶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加上 10%的浮动,或者;

(2) 人员、拖轮、其他船舶和设备的 CSCOPIC 附件 1 费率加上 25%的浮动。取两者中较高者。

6. 救助报酬

即使救助方已选择援用了 CSCOPIC,主协议下的救助报酬仍继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进行计算。按照上述第 5 条计算的 CSCOPIC 酬金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但仅支付 CSCOPIC 酬金超出第 180 条计算的报酬总额的部分

(若报酬尚未确定,则为潜在的救助报酬)。第 180 条中的报酬总额是指所有救助受益财产(包括货物、燃油、润滑油和物料)在汇率换算前且不考虑利息和费用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数额,即使该报酬的全部或者部分未被实际支付。

如果第 180 条计算的报酬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为适用 CSCOPIC 条款,应按照救助终止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应得的救助报酬不因作为“无效果, 无报酬”原则例外的 CSCOPIC 酬金而有所减少。

7. 扣减

按照第 2 条,如果本 CSCOPIC 条款得以援用,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应得的报酬或者按照主协议的应付额(货币换算之前,且不考虑利率与费用)高于 CSCOPIC 酬金,则应从上述第 180 条报酬或者依据主协议的应付额中扣去其与 CSCOPIC 酬金之间差额的 25%。此处的 CSCOPIC 酬金是指假定主协议下

的救助作业从开始的第一天起即援用 CSCOPIC 而计算出的 CSCOPIC 酬金,而不论援用 CSCOPIC 的实际日期。

8. CSCOPIC 酬金的支付

CSCOPIC 酬金的支付期限分为以下情况:

(a) 如果没有已并入主协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的潜在救助报酬,除 CSCOPIC 附件 2 特别事故代表另有规定外,由此产生的无争议的 CSCOPIC 酬金以及利息应由船舶所有人在救助方提出索赔后一个月内支付。利息自救助作业完成之日起计算至 CSCOPIC 酬金支付完毕之日,利率为中国基准贷款利率加 1%。

(b) 救助方同时享有 CSCOPIC 酬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的报酬请求权时,除 CSCOPIC 附件 2 特别事故代表另有规定外,船舶所有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 CSCOPIC 酬金中超出船货双方对第 180 条报酬所提供担保的 75%, 其他无争议的差额应在第 180 条报酬已确定并到期时支付。利息从救助作业完成之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利率为中国基准贷款利率加 1%。

如果最终证明应付的 CSCOPIC 酬金少于已预付的金额,对于多支付的部分, 救助方应同意以船舶所有人可接受的合理方式进行返还。

9. 船舶所有人的酬金支付终止权

依据第 2 条援用 CSCOPIC 条款后,船舶所有人有权随时终止其支付 CSCOPIC 酬金的义务,但应至少提前 5 天书面通知救助方。上述 CSCOPIC 酬金的确定应考虑依照第 5 条费率计算的全部应付金额,为合理遣散救助队伍而花费超出 5 天的终止通知期的时间也应计算在内。

第 4 条第 2 款和本条第 1 款仅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其他主管机关不阻止救助方撤走救助设备时适用。

10. 救助方义务

救助方的义务和责任与主协议中相同,即以应有的谨慎救助船舶及其上财产, 并在进行救助作业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11. 救助方不当行为的后果

因救助方的欺诈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导致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更加困难、需要延长、或者使获救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消失,船舶所有人可以剥夺救助方按照本 CSCOPIC 条款应得的全部或者部分酬金。

12. 特别事故代表

依据第 2 条,一旦本条被援用,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 CSCOPIC 附件 2 特别事故代表列出的条件和要求,自行指定一名特别事故代表参加救助作业。任何当事方不得要求被指定的特别事故代表提供与救助作业无关的证据。

13. 特别代表

在 CSCOPIC 援用后的任何时间,船舶保险人(如果船舶保险人数为两人以上, 则为牵头船舶保险人)和船上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所有人或者保险人可各指定一名特别代表,根据 CSCOPIC 附件 3 特别代表列出的条件和要求出席事故现场,对救助作业进行观察和报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指定人承担。

特别代表应是技术人员,而非执业律师。

14. 防止污染

CSCOPIC 酬金的计算应包括为完成救助作业所必需的防止污染的费用以及清除紧临船舶周围污染物的费用。

15. 共同海损

CSCOPIC 酬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不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任何支付此类 CSCOPIC 酬金的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船舶所有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地索赔、追偿或者其他方式,将高于第 180 条报酬的部分列为共同海损或者依据船舶保险单索赔。

16. 仲裁条款

任何由 CSCOPIC 或者适用此规定的救助作业产生的争议,均应依主协议的规定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三、CSCOPIC 2022 附件 1 费率

1. 人员

(1) 对于按合同合理雇佣的人员,每日费率如下,不足一日的按比例计算, 往返事故现场的任何必要时间应计算在内:

公司管理人员(包括通讯)1489 美元

救助指挥人2232 美元

造船工程师或者救助官员/救助工程师1862 美元

助理救助官员/救助工程师1492 美元

潜水监督1492 美元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认证的或者具备同等水平的潜水员,饱和潜水或者混合气体潜水员除外(其费率应经特别事故代表同意或者由仲裁员裁定)1339 美元

救助工头1116 美元

索具工、装配工、设备操作员893 美元

专业顾问-消防、化学品、污染控制1498 美元

(2) 在船舶上日常工作的拖轮或者其他船舶的船员,其费用已包含在拖轮或者其他船舶的费率内。但由于救助作业的性质及/或地点使为拖轮或者船舶配备额外船员成为合法要求时,应当支付额外船员的费用。

(3) 上面未列出的人员的费率应与特别事故代表(SCR)协商,协商未达一致,由仲裁员裁决。

(4) 为避免疑问,人员指限于本附件第 1 条第(1)款规定的“按合同合理雇佣的”人员包括在现场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现场用餐、住宿、休息或者往返于现场的人员。在合理的执行合同期间,如有人员生病或者受伤,仍应按每日费率支付费用,直至其被遣返之日,但最初对该人员的调遣应当是合理的。

(5) 如人员在现场死亡,其CSCOPIC酬金应从死亡之日停止计算。

2. 拖轮及其他船舶

(1)(a)拖轮,包括救助拖轮、港作拖轮、三用拖轮、近海/远洋拖轮,近

海供应船和其他任何超过 500 马力的工作船,应根据其合理从事救助作业的时间, 包括在援用 CSCOPIC 时或者调用拖轮时(以较晚者为准)从拖轮所在位置前往遇难船现场的时间,从救助作业结束时的拖轮位置返回救助前拖轮所在的合理位置

(合理位置指有助于拖轮被租用的位置)的时间,以及现场待命的时间。费用以拖轮证书上的马力为准,按日计算费率,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但燃油、滑油费用除外。拖轮及其他船舶的每日费率如下:

5000 马力以下, 每马力3.29 美元

5001 马力至 10000 马力,每马力2.35 美元

10001 至 20000 马力,每马力1.65 美元

20000 马力以上,每马力0.82 美元

(b) 任何配备有证书的消防设备的拖轮,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应按其灭火时间对有证书的消防设备收取以下费用:

如装备Fi Fi 0.5 每天81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如装备Fi Fi 1.0 每天1616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c) 任何“冰级”认证的拖轮,当在救助作业(包括往返遇难船现场)过程中破冰时,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应每天收取1616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d) 为适用本附件第 2 条第(1)款(a)项,当拖轮为了获取按其尺寸和型号通常情况下不具备,但救助方认为是救助作业中所必需的救助设备、食品或者人员发生合理的滞期或者绕航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费率收费。

(2) 任何 500 马力以下的艇笩或者工作船,除燃油和滑油外,应按每马力

4.88 美元计费。

(3) 上述定义未涉及的任何其他船舶,除燃油和滑油外,应按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发布的《潜水打捞行业自律价格清单》中所列费率收费。

(4) 救助作业中消耗的所有燃油和滑油应按重新加油的费用收取并视为实际支出费用。

(5) 为避免疑问,上述费率不包括任何拖轮或者船舶通常具有的便携式救助设备的费率,上述设备应当被视为便携式救助设备,救助方可根据本附件中第3 条和第 4 条第(2)款(a)和(b)项对其收取费用。

(6) 拖轮或者其他船舶如发生商业性全损,其CSCOPIC酬金从其停止从事救

助作业之日加上合理的遣返时间后停止计算。船舶遣返的CSCOPIC酬金仅在船舶的商业性全损是在救助作业中发生的,且救助方、其雇用人员、代理或者分包商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获取。

3. 便携式救助设备

(1) 所有救助过程中合理使用的便携式救助设备的使用时间应包括所有必需的调用和撤走时间,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便携式救助设备的日费率如下:

设备种类

发电机

费率(美元).

50 千瓦以下

88

51 到 120 千瓦

186

121 到 300 千瓦

297

301 千瓦 以上

520

压缩机

185Cfm

223

600Cfm

273

1200Cfm

595

空气歧管

15

鼓气机;1,500 立方米/分钟.

1864

配电板

50 千瓦以下

88

51 到 120 千瓦

186

121 到 300 千瓦

297

301 千瓦以上

520

软管:每 6 米或 20 英尺

空气软管 ¾”

6

空气软管 2”

12

扁平管 2”

16

扁平管 4”

22

扁平管

6”

30

刚性管

2”

22

刚性管

3”

25

刚性管

4”

30

刚性管

6”

37

刚性管

8”

45

其它设备

空气袋,5 吨以下托举力

58

空气袋,5 到 15 吨托举力

297

空气起浮 4”

148

空气起浮 6”

297

空气起浮 8”

445

气动卷扬机,3 吨以下

112

链条锯

30

集装箱操作工具包

235

通信工具包

235

破舱稳性计算机及软件

370

回声探测仪, 便携式

37

伸缩梯

30

液压千斤顶 50 吨以下

58

液压千斤顶 120 吨以下

112

液压电源组 40 千瓦以下

70

液压电源组 75 千瓦

112

压力洗涤器,水

372

压力洗涤器,蒸气

669

缆具箱, 重型

595

缆具箱, 轻型

297

钢带锯

30

Tirfors,5 吨以下

16

热成像相机

372

工具包, 每套

258

通风工具包

30

甚高频对讲机

16

Z 型船, 包括 14 英尺以下外延

297

Z 型船, 14 英尺以上外延

520

潜水设备

高压压缩机 3500 psi/17 Cfm

235

高压压缩机 5500 psi/5 Cfm

135

压舱,包括高压医疗室

381

减压舱,2 人,包括压缩机

742

减压舱,4 人,包括压缩机

1040

热水潜水设备

372

水下磁铁

30

水下钻头

30

浅水潜水设备

335

焊接& 切割设备

铆钉枪

446

氧乙炔表层切割设备

37

水下切割设备

75

水下焊接工具箱

75

250 安培焊接机

223

400 安培焊接机

297

防护服& 安全设备

呼吸装置

75

危险环境防护服

148

蒸发冷却器 36”,9800 Cfm,110v

118

加热器 55,000/110,000 Btu

294

气体检测器,四气体类型

206

氮气发生器–1500 SCFH@96%,220v2879

个人防护用品,上升/下降工具包,4 人

411

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战斗服,1 人

147

个人防护用品,化学防护服,A 等级,1 人

170

个人防护用品,化学防护服,B 等级,1 人

30

个人防护用品,寒冷天气第一反应试剂盒

41

个人防护用品,密闭空间 2 人包,可通信

617

个人防护用品,防寒救生服

12

个人防护用品,通风工具包:Vane Axial:1,500 Cfm

118

个人防护用品,通风工具包:Venturi Type:4,000 Cfm

135

污染控制设备

热分接器,包括辅助设备

1486

围油栏, 24”,每十米

46

围油栏, 36”,每十米

148

围油栏, 48”,每十米

289

压载、燃油储存箱,10,000 升以下

88

压载、燃油储存箱,10,000 升以上,25,000 升以下

118

压载、燃油储存箱,25,000 升以上,50,000 升以下

148

抽水设备

空气 1”

76

空气 2”

112

空气 3”

130

柴油 2”

75

柴油 4”

134

柴油 6”

178

半潜电动 2”

75

半潜电动 4”

223

半潜电动 6”

891

液压 3”

587

液压 6”

891

液压 8”

1486

照明设备

卤素照明系统

118

照明线, 每 50 英尺

37

灯塔

75

水下照明设备, 1,000 瓦特

112

绞车

5 吨以下, 包括 50 米钢丝绳

176

10 吨以下, 包括 50 米钢丝绳

206

20 吨以下, 包括 50 米钢丝绳

294

护垫

Yokohama 1.00m. x 2.00m.

112

Yokohama 2.50m. x 5.50m.

223

Yokohama 3.50m. x 6.50m.

373

低压膨胀式 3 米

104

低压膨胀式 6 米

104

低压膨胀式 9 米

223

低压膨胀式 12 米

372

低压膨胀式 16 米

372

卸扣

50 吨以下

15

51 到 100 吨

30

101 到 200 吨

46

200 吨以上

75

储存设备

12 英尺集装箱

37

20 英尺集装箱

58

(2) 以上未包括的任何便携式设备应按与 SCR 协商的费率收取,协商不成,

由仲裁员裁决。

(3) 救助方对便携式救助设备的收费(津贴除外)不得超过救助作业最后一天制造厂商建议零售价的 2 倍。

(4) 对在救助过程中丢失或者损坏的便携式救助设备应当获得赔偿,但该赔偿加上设备的日费率(津贴除外)不得超出在救助方基地用最相近的设备替换所产生费用的 2.5 倍。

(5) 所有的消耗品如焊条、连体工作服、细绳等,应按成本收费并作为实际支出费用。

(6) 在下列情况中,救助方有权对合理调用但未在救助过程中使用的便携式救助设备收取费率的50%作为待用费,并加上津贴:

(a) 该设备是根据与船舶所有人事先达成的协议调用的,或者根据遇难船的情况而合理调用的。

(b) 该设备是拖轮或者船舶正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但因其不在船上而合理调用的。

(7) 便携式救助设备如发生商业性全损,CSCOPIC酬金应从设备停止使用之日加上合理的遣返时间后停止计算,设备遣返的CSCOPIC酬金仅在设备的商业性全损是在救助作业中发生的,且救助方、其雇用人员、代理或者分包商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获取。

4. 停工时间

(1) 如果一艘拖轮或者一台便携式救助设备因进行救助作业而发生故障或者受到损坏,并且救助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者分包商没有过错,则在现场修理期间应收取本附件费率的 50%作为待用费,并加上 CSCOPIC 条款第 5 条第 4 款规定的津贴。

(2) 如果一艘拖轮或者一台便携式救助设备因进行救助作业而发生故障或者不能工作并且救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者分包商没有过错,且在现场也不能修复,则:

(a) 如拖轮或者设备仍留在现场但已不再使用,则从发生故障之日起不再支付CSCOPIC酬金;

(b) 如果拖轮或者设备从现场移走,修理后并合理地调回现场使用,则从发生故障之日起到调回现场为止,应收取本附件费率的50%作为待用费,并加上CSCOPIC第5条第(4)款规定的津贴;

(c) 如果拖轮或者设备从现场移走但没有被调回,则 CSCOPIC 酬金从发生故障之日起停止计算,但应就其直接返回基地的时间收取本附件费率的 50%作为待用费,并加上 CSCOPIC 第 5 条第(4)款规定的津贴。

四、CSCOPIC 2022 附件 2 特别事故代表

1. 特别事故代表(SCR)成员名单确定

(1) SCR 成员由下列人员委派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下简称“CSCOPIC 委员会”)任命:

1 名来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代表;

3 名来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管理人的代表/【3 名来自船方的代表】;

3 名来自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的代表;

3 名来自商业保险方的代表(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

1 名来自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代表。

(2) CSCOPIC 委员会应在最新版本 SCOPIC 附录 A 公布后的一个月内,结合最新版本 SCOPIC 附录 A 的费率重新审核确定 CSCOPIC 附件 1 费率的所列费率, 并保证该附件的费率不低于最新版本 SCOPIC 费率。

(3) CSCOPIC 委员会每年应在北京召开一次会议,对 SCR 成员名单进行复查、确认、再确定或者除名。

(4) CSCOPIC 委员会成员的服务没有任何酬劳。

(5) CSCOPIC 委员会有权就程序性事项(例如法定的人数,主席的确定和权利等)自行制定管理规定。

(6) CSCOPIC 委员会可以设定并批准 SCR 成员的报酬费率。

(7) 任何个人均可由 CSCOPIC 委员会委员推荐获得 SCR 成员资格,并被接受进入 SCR 成员名单,除非有 4 票以上拒绝其加入。

(8) CSCOPIC 委员会的会议和业务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组织和管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负责保存现任的 SCR 成员名单,并向善意第三人公开。

(9) 船舶所有人可自行从 CSCOPIC 委员会确定的名单中指定 SCR。如有必要,经救助方同意,船舶所有人可选择指定 CSCOPIC 委员会确定的 SCR 名单以外的人员担任特定救助作业的 SCR。

2. SCR 的义务

SCR 的主要义务与救助方相同,即以应有的谨慎协助救助船舶及其上财产, 并在救助作业中以应有的谨慎协助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3. 救助指挥人的控制责任

救助作业自始至终都由救助指挥人全盘控制并负责,救助指挥人应以其认为的最佳方案作出最终决定并负责其实施。

4. SCR 职责

(1) 在救助作业期间如果情况允许,救助指挥人应与 SCR 协商;若 SCR 也在现场,其有权向救助指挥人提供建议。

(2) 一旦援用本 CSCOPIC,SCR 有权要求持续得到救助指挥人或者以救助指挥人名义或者没有救助长时由现场的主要救助方代表(以下均称“救助指挥人”)做出的每日救助报告。该报告应含有下列内容:

救助计划(如有变化,随时通知);

事故现场及其周围情况(如有变化,随时通知); 救助作业的进度;

当天使用的人力、设备、拖轮和其它船艇。

(3) 在 SCR 到达现场以前,每日救助报告应发送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SCR 一旦被指定并到现场,每日救助报告应交给 SCR。SCR 每收到一份每日救助报告应:

(a)以最快的方法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在现场的特别代表(根据CSCOPIC 第13 条和CSCOPIC 附件3 特别代表予以任命) 、救助合同当事人、已被告知的任何财产保险人以及船舶责任保险人分别传送一份每日救助报告的副本。如果特别代表没有在现场,SCR 同样要直接向已知的牵头船舶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货物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下文中这类船舶和货物的财产保险人统称为“已知财产保险人”) 发送每日救助报告的副本。

(b) 在情况合理允许时,SCR 应与救助指挥人协商并对每日救助报告是否满意进行背书。

(c) 若对每日救助报告不满意,SCR 应准备一份列有反对意见或者相反观点

的异议报告,并将之送交救助指挥人,同时传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舶所有

人及其责任保险人、特别代表、救助合同当事人、已被告知的任何财产保险人以及船舶责任保险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没有任命特别代表,则传送给适当的已知财产保险人。

(d) 如果 SCR 根据本条第 3 款(c)项向救助指挥人递交一份异议报告,在争议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之前,对 CSCOPIC 酬金的最初支付应按照 SCR 认为适当的设备或者程序的费率计算。

(e)在救助作业终止后,SCR 应尽可能且合理地签发一份报告(以下简称“SCR 最终救助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其知道的意外事故及救助作业的事实和情况;

救助方雇佣的进行救助作业的拖轮、人工和设备;

依本 CSCOPIC 救助方可能有权获得的 CSCOPIC 酬金计算结果。

SCR 最终救助报告应发送给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的当事方,及已被告知的任何财产保险人。

5. SCR 的更换

(1)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SCR 可由船舶所有人替代:

(a) SCR 书面请求更换为船舶所有人(但 SCR 仍需在救助作业现场且仅在特殊情况下发生替换);

(b) SCR 在身体或者精神上不能或者不适合履行其职责; (c)所有获救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同意更换 SCR。

(2) 被任命的 SCR 接任人,应从 SCR 成员名单中选任;

(3) SCR 在任内仍需在救助作业现场,直至接任的 SCR 到达并向其移交有关救助作业的文件以及其他所有通信、计算机数据和票据,以及向接任人充分汇报后可离开现场;

(4) 当救助作业终止后,SCR 应当尽职准备最终救助报告,并有权要求与前任和接任的 SCR 进行充分的合作,以履行其职责。

6. SCR 费用

船舶所有人应对 SCR 的费用和开支承担主要责任。仲裁员有权决定 SCR 的费用和开支的分摊,并将其纳入根据主协议裁定的救助报酬之中。

五、CSCOPIC 2022 附件 3 特别代表

1. 救助指挥人、船舶所有人和特别事故代表(SCR)应与特别代表协作,允许其充分接近船舶以便观察救助作业和检查与救助作业有关的船舶文件。

2. 在情况允许下,特别代表有权知道救助作业的所有重要事实。

3. 如任命了 SCR,该 SCR 应向特别代表(如果有特别代表且情况允许)充分告知事实,并应与上述特别代表协商。特别代表有权直接从救助指挥人或者 SCR(如果已任命 SCR)处获得每日救助报告的副本。

4. 特别代表的任命与否,不影响相应船舶与货物利益方所享有的派遣其他专家或者验船师检验船舶或者货物、检查船舶文书或者因其它合法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5. 如果任命了 SCR 或者特别代表,在救助方有合理理由认为检验人员或者代表(不包括上述 SCR 和特别代表)将严重妨碍救助作业或者使救助作业产生危险时,有权限制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