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提供第三人送达地址线索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申请人)提供第三人送达地址线索书
案号 | 案由 | ||||
原告/ 申请人 | |||||
第三人 | 自然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其他地址 | ||||
联系 电话 | 电子 邮箱 | ||||
微信 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 电话 | ||||
住所地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
电子 邮箱 | 微信 号码 | ||||
告 知 事 项 | 1.原告(申请人)应按要求尽量准确、详细地提供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必须为第三人的有效信息; 2.原告(申请人)提供的以上信息为人民法院送达各类文书的线索;人民法院依上述信息送达且经其他方式送达未果后,将依法公告送达;若因原告(申请人)过错,提供了虚假错误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申请人)承担; 3.第三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将以第三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提供的信息为准,向第三人送达法律文书,本线索书不再适用。 | ||||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事项并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同时保证所提供的第三人送达信息各项内容真实,无虚假信息。 提供人签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