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口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 乙方向甲方供货名称: 一次性日常防护口罩(KN95)

1.2. 乙方向甲方供货品种: 防护口罩

1.3. 货品规格:KN95(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供应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2.1. 乙方向甲方供应货品数量:300000个

3. 交货方式

3.1. 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运输方式:为甲方上门自提;若甲方委托第三方取货,则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并顺延交付时间;乙方不代办托运。

3.4.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4. 价格与付款方式、要求

4.1. 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单价:人民币7.7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上述价款为不含税价款,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需另外支付合同总价13%。

4.2. 付款时间:

4.2.1.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定金,同时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

4.2.2. 甲方收到乙方的取货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需支付合同金额 %的尾款,甲方可以到乙方的住址所在地进行取货。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取货通知后仍不支付款项,视为甲方违约。

4.3. 付款要求:采取先付款后提货,当批次款货两清的付款条件;若未按条件支付货款,甲方不享有交付期限利益,顺延交付时间。其中,当交付标的物数量在50%之内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先支付货款后提货,当批次款货两清的付款方式;当交付数量超过50%时,甲方可以在提货时,在已付的预付款中按比例抵减,但是定金只能在提取最后一批标的物时抵作价款或者无息返还。

4.4. 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否则,乙方不予认可亦与乙方无关,风险由甲方自担。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 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检验期/异议期、特定用途

5.1. 质量标准和保证期:标的物应当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国家标准中规定的KN类随弃式半面罩类别为KN95口罩;质量保证期:为二年。

5.2. 质量检验期或者异议期:a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外观瑕疵,甲方应当在提货时现场当面检验,在提货单/送货单上的签章受领,视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b因标的物为一次性用品,一经使用/损害,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5.3. 标的物特定用途:仅限用于民用日常防护之用途即标的物为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而不得用于医用之用途。

6.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6.1. 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6.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7. 甲方特别约定的交付标准/定作标的物的交付标准

7.1. 口罩外观。每个外观上仅有KN95标识字样,无其他标识/LOGO,不以此推定标物外观瑕疵,但按标准标识为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型号,GB2626-2006 KN95等;

7.2. 原材料中的熔喷布。标的物中过滤元件--熔喷布的过滤效率为≥95%。

7.3. 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为10个/包,薄膜透明包装。

7.4. 甲方对乙方交付标的物有上述和(或)其他特别要求的,视为甲方向乙方定作标的物,双方必须共同签样和封存样品,样品不少于6份,各存三份,该样品作为标物的质量检验和交付标准。

8. 其他特别约定条款/不可撤销条款

8.1. 鉴于目前全世界处于抗击“NCP”疫情期间,标的物又是紧张民用抗疫物资,但原材料的紧缺和大幅上涨等因素,必然致标的物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远超正常的合理价格或者政府指导价。乙方在缔约时已按市价备足原材料,随后市场价格是涨或跌属商业风险,甲方均不得以价格、指定的质量标准等为由向乙方主张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并撤销合同或者调差,并据以要求赔偿。

8.2. 标的物为民用日常防护口罩,甲方在销售时,若进出口地/销售地法律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有特别规定的,甲方应当在签约前向乙方提供。进出口地/销售地的禁止或者限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返价或者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

8.3. 如甲方因非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海关检查,进出口手续等原因导致货品供货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间,数量和价格为不可变和不可撤销的条款。

9. 违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仍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2.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货款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逾期超过 15天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0.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0.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0.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声明及保证

11.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1.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2. 争议解决方式

12.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 附则

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